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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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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综述

二、研究方法

三、文章创新

一、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情况概述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含义

(二)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分类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发展情况概述

二、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人数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主体类型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金额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三、 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和统一“私募”的法律衡量标准

(二)适时扩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范围

(三)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法律标准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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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是基于准入法律制度在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上的发展,用于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环节准入限制的法律制度集合。从学术角度上来讲,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制度在我国主要规范了投资者人数准入、投资者主体类型和投资者投资金额三个方面,在实践操作中则体现“私募”的标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和合格投资者的衡量标准三个核心问题的规范。
  本文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的研究分为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情况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定义、分类和现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即以私募股权基金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其中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以分为自然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外资投资者和本土投资者。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呈现出国有及个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基金的例较高,而机构投资股权受到较大限制等特点。
  第二部分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介绍了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了准入人数、准入主体限制和投资金额三个方面。本文详细介绍与准入人数(即“私募”的衡量标准)、准入主体类型(即准入投资者标准)以及准入金额(即“合格投资者”的衡量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指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私募”的衡量标准不清晰、不统一;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权受限制较大;缺乏“合格投资者”的衡量标准。
  第三部分为“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这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需要统一“私募”的衡量标准:可以通过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含义,或者另行制定私募股权基金法以明确的法律来确定“私募”的标准。其次在投资者准入主体类型的限制上提出以下观点:适时放宽商业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限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这些已经获得的股权投资主体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则应尽快制定股权投资操作细则;另外还需加强引进合格FOF、企业年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最后指出要明确制定“合格投资者”的法律标准,并建议未来制定该标准的时候宜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着手,考核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雄厚程度,综合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衡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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