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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张友渔的立宪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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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张友渔的宪政观

(一)张友渔的宪政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要素

(三)“人民民主专政”在张友渔宪政思想中的重要性

二、张友渔的民主立宪思想

(一)张友渔的民主立宪思想概述

(二)张友渔对1982年宪法优越性的论证

(三)20世纪80年代张友渔的立宪原则

三、立宪维度下张友渔的法治思想

(一)法治原则及其宪法体现

(二)法治的基本内涵

(三)对张友渔法治思想的简要评析

四、张友渔关于立宪中的人权思想

(一)人权的含义

(二)人权范畴的具体问题

五、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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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友渔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和无产阶级思想家。他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积极引领者和推动者,为我国的民主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张友渔在早期就已经将宪政与立宪政治、民主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让人们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辩证统一的。这是张友渔在民国时期对宪政的见解。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张友渔来说,更重要的则是从实质层面来对宪政概念予以阐述的。张友渔摆脱了形式定义的束缚与羁绊,大体将宪政概念归结为“四个要素”与“一个统一”。这“四个要素”即“宪法、民主、法治和人权”,“一个统一”即“人民民主专政”。在宪政制度框架下,张友渔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论述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仍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二,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还具有自己的优点;最后,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张友渔所主张的民主立宪,强调在民主原则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立宪,才可能制定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体现“真民主”,而不是“假民主”、甚至“反民主”的宪法。张友渔的民主立宪思想主要由民主立宪权、民主立宪机关和民主立宪程序三个部分构成。在张友渔看来,民主立宪权必须并且只能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权利,但同时这并不表示全体人民都必须直接参与整个民主立宪的过程。民主立宪机关是有权制定、批准、通过国家宪法的法定机关。张友渔认为,全国人大实质上就是民主立宪机关,这点可以结合我国的宪法原理和宪政实践来予以佐证。民主立宪程序,是指依据民主原则由民主立宪机关制定宪法所须经过的各个阶段和步骤组成的整个民主立宪过程。张友渔对1982年宪法的优越性作了充分地论证。他明确提出,1982年宪法是新时期中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综合分析张友渔立宪思想中的各种学术主张,还可以归纳出他的三个总的立宪原则,即:第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第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
  法治是张友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立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的整个宪政思想体系自始至终必须贯彻的一条基本原则。张友渔对法治的诠释和理解不仅仅停留于表面形式,更多的是对法治思想合理内核的深刻把握。首先,张友渔以法治的特征为切入点来对法治进行理性地解释。其次,张友渔主张的法治同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所谓“法治”严格区别开来。最后,张友渔所论述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法治。20世纪80年代,张友渔在人权领域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人权范畴的一些具体问题、实际问题,而不是只停留在对人权问题进行抽象地宏观描述上。其中,张友渔谈论的最多的就是关于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张友渔的“立宪思想”是一个相对宽泛的、宪法学和政治学结合的特有概念,其在各个时期都会有符合当时实际的内涵和外延。而在20世纪80年代,张友渔的立宪思想可以说除了具有丰富深刻的理论内涵外,更能贴近我国目前改革开放深化发展、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与推进的实际。

著录项

  • 作者

    程从林;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汪太贤;
  • 年度 2012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制史;
  • 关键词

    张友渔; 立宪思想;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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