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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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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现行保险条款类型化理路之困惑

(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界定不清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程度无法区分

二、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重塑之思维

(一)“概括性同意”和“给予特别同意”的启示

(二)条款区分标准的合理性判断

(三)投保人权利受影响程度的界分标准

(四)“保险责任界分标准”对保险条款的重塑

三、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重塑之路径

(一)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之立法变革

(二)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之司法变革

(三)保监会出台保险条款分类规范的行业指导意见

(四)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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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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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选题主要是针对责任免除条款类型化模式进行反思。
  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模式的不足。责任免除条款类型化存在诸如责任免除条款与非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界定不清,不同程度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法区分等问题。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类型化重塑的思路。国外不同于我国保险法的做法有助于找到其他合理方法,不是简单地将条款区分为责任免除条款与非责任免除条款,而是严肃考虑条款对投保人权利影响的程度。建议借鉴域外学说中“概括性同意”和“给予特别同意”的做法,采用“保险责任界分标准”进行重塑之路。以保险责任范围为界定标准,首先明确保险责任界分的范围,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保险条款进行分类整理,得出哪些条款需要投保人概括性同意,哪些需要投保人具体同意,哪些属于不公平条款应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据此,保险条款可分为“概括性同意条款”、“具体同意条款”、“无效条款”。
  第三部分,重塑路径。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和保险合同设计等几个方面来重塑新的标准。立法重塑是从“概括性同意”、“具体同意”和“无效”三类条款的立法构建上来论述。司法重塑强调的是如何运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规制保险条款,同时合理的设计证据与程序规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贯彻“保险责任界分标准”。行政重塑则是需要保监会等行政机构在新的标准之上出台行业指导意见。合同自身重塑则是从“概括性同意条款”、“具体同意条款”和“无效条款”三类条款来详细论述,从合同的角度给予消费者进行概括性同意、具体同意的缔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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