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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现行保险条款类型化理路之困惑
(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界定不清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程度无法区分
二、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重塑之思维
(一)“概括性同意”和“给予特别同意”的启示
(二)条款区分标准的合理性判断
(三)投保人权利受影响程度的界分标准
(四)“保险责任界分标准”对保险条款的重塑
三、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重塑之路径
(一)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之立法变革
(二)保险合同条款类型化之司法变革
(三)保监会出台保险条款分类规范的行业指导意见
(四)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之重塑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