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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规则解析——以《合同法》的完善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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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英美法系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中的预期违约规范

(三)小结

一、预期违约规则概述

(一)预期违约的内涵:提前毁约导致的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三)预期违约的法理基础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种类

(二)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不成熟的制度融合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制度

(三)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的评析

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之路

(一)梳理法律条文,建立系统的预期违约制度体系

(二)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四)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式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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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衍生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它是针对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在该制度创设之初,曾经存在过对该制度存在合理性的纷争,但由于该制度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守约方的期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原则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因而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条约所采纳。在该过程中,该制度亦得到不断完善。目前业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合同法》虽引进预期违约制度,但在借鉴预期违约制度同时,也采纳了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该两种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我国立法试图将默示预期违约建立在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但在融合该两种制度上做得并不尽如人意,导致二者非但未能实现法律体系的融合,更引发了我国学界对该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下共存情况的争论。本文阐释了我国《合同法》在借鉴两大法系期前违约法律规制时所应采取的立法态度,同时,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历史发展角度进行考察,追诉预期违约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预期违约制度在漫长发展过程中的完善直至成为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规则的进程。
  第二部分:该部分首先阐释了预期违约法律规制的含义,从预期违约创设之初便产生的争议及观点入手,分析预期违约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及法理基础,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种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并特别指出履行期尚未届至的债权实质为期待权,并对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种类以及预期违约发生时受害方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受害方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时应注意的几种情形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吸纳预期违约制度的情况进行梳理,指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特点及其缺陷,由于我国立法在对该两种制度的规定上融合得不尽如人意,英美法系的明示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系中明示拒绝履行在功能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在适用前提条件方面存在差异。且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制范围可以涵盖不安抗辩权。
  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确保该制度设计初衷——保护守约方期待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实现。笔者试图通过比较借鉴英美法系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希望通过对成熟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则的借鉴,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规则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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