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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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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概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之现状和局限

(一)转包的内涵和性质

(二)转包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之完善

(一)立法目的重构

(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具体立法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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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继颁行,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由禁止逐步转为开放和促进。在这种大的立法背景之下,转包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也受到了法律的肯定和推崇。伴随实践的深入发展,转包已经成为实践中土地流转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现行法律关于转包笼统抽象的规定已然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有感于现行法律和实践需求的巨大差距,理论界开始注重研究我国的转包制度,且大多关注于转包的性质、后果等,有学者提出了转包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转包仅产生债权性权利等。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对转包展开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性论证,并重构转包制度之内容,力图为完善现行转包制度,找到一条实用的农民增收之路,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约3.3万字。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概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为了从事农业生产,以户为单位与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其承包之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产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济体制,从其产生之初即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有传统用益物权性质的同时,具有传统用益物权不具有的,诸如使用集体农业设施并收益的权利、对集体事务的管理权利等权利内涵,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之现状。转包本质上是一种农村土地支配权的新设,转包的结果是新设了一个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实践中运用为广泛的流转方式;现行转包制度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诸多问题:作为转包前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不足,现行转包制度规定笼统、可操作性弱,转包受到主体等各方面的限制。
  第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之完善。本文认为,要完善现行立法,首先应该从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的层面对现行制度予以重构。本文将转包制度之立法目的确定为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以此目的为基础确立了各项具有针对性的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的原则,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就具体制度的设计而言,本文也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有权能,明确转包创设之次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转包登记制度。
  本文以民法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社会客观实际,采用社会实证和比较分析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质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剖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接包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上提出了创新性意见,力求在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达到土地高效化利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一体保护。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本文仅就转包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提出了重构建议,对于整个转包制度而言,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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