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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层检察院贪污贿赂案件查办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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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该院“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查办的总体情况

(一)案件的罪名构成情况

(二)案件所涉领域的情况

(三)窝案串案查处情况

二、案源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调查统计情况

(二)分析

三、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调查统计情况

(二)适用的特点:

(三)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执行不到位”

四、侦查手段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侦查手段使用的情况

(二)侦查工作可以加强的地方

五、 办案时间长度的调查分析

(一)调查统计情况

(二)分析评价

六、 起诉、判决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调查统计情况

(二)存疑不诉情况正常

(三)起诉不充分和判决轻刑化客观存在,需要修正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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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随着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变化,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以往的实践工作进行一定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为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与启发。
  本文除了引言与后记外,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一、该院“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查办的总体情况,二、案源情况的调查分析,三、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四、侦查手段使用的情况及侦查工作可以加强的地方,五、办案时间长度的调查分析,六、起诉、判决情况的调查分析。笔者从一个区级检察院2006-2011年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及其查办的总体情况和几个重点方面入手,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发现该院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中的一些特点与规律,甚至是不足之处:1、查处案件的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对“行贿类犯罪”有较大的“容忍度”,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其他罪名查处极少甚至为零;2、案件主要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经济往来领域”(主要是“采购”)和“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领域”,另外“社会保险办理领域”案件也值得引起重视;3、窝案串案查处力度较大,效果明显;4、案源“自立”有待提高,对纪委颇为倚重,纪委以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线索很少;5、强制措施方面,适用取保候审比例较高,强制措施变更较多,取保候审“执行”不到位;6、侦查手段可以应付当前工作,但创新与力度不足;7、案件办理平均时长为4.94个月,超出了2个月的基本办案时限,有“常态与例外相倒置之嫌”8、起诉不充分和判决轻刑化客观存在,有必要予以修正。
  关于上述特点、规律或不足之处,笔者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因素的影响,有检察院反贪局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上、刑事司法发展历史传统上的原因等等。对于一些地域性的特点,查办案件中不足之处,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应对方法,如加强发案高危领域的犯罪预防、抓基层与建立情报信息体制以扩大案源、以绩效考核促进取保候审有效执行等等。此外,笔者对特别重要的“侦查工作可以加强的地方”和“修正起诉不充分和判决轻刑化”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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