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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之认定——以周某某诉周某、林某侵权纠纷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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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情简介、裁判结论与引起思考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本案引起思考的法律问题

二、善意取得的概念、设立目的与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设立目的

(二)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概况

三、无权处分的认定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三)无权处分的类型

(四)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四、善意的认定

(一)善意的含义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

(三)善意的排除

(四)善意判断的准据时点

(五)善意的证明规则

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认定

(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意义

(二)如何判断 “合理的价格”

(三)是否需要已实际支付价款

六、已完成法定物权变动公示的认定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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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动产扩大到了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进步。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特别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少学者已提出了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完善的建议。本文通过一个侵权纠纷案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案例,着重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对善意取得认定的意见。
  本文写作采用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全文包括六个部分和结束语。
  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裁判结论与引起思考的法律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和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即周某将继承的房屋转让给林某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年后周某某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周某与林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法院以周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其对周某某赔偿损失;以林某是善意取得房屋,驳回周某某对林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本案引起思考的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为“善意取得的概念、设立目的与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概况”。该部分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设立目的、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为后文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之论述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为“无权处分的认定”。该部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即无权处分的概念、性质等进行了论述并明确指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及类型。
  第四部分为“善意的认定”。该部分对善意的含义、善意的判断标准、善意的认定准据时点、善意的排除、善意的证明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同时指出善意应指第三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第五部分为“以合理价格受让的认定”。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中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构成要件,对价格合理与否的判断及司法实践中要从哪些方面来考虑价格的合理性,合理价格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及是否要求已实际支付款项等。
  第六部分为“已完成法定物权变动公示的认定”。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善意取得这种特殊的物权变动,要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动产要求已由受让人占有,对不动产要求已办理变更登记等。
  第七部分为“结束语“。主要从上述分析推断出案例中的林某作为第三人已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周某某不得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即无权处分人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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