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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商誉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支配——以王老吉案和IPAD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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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例1: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后发使用问题

(二)案例2:IPAD商标纠纷案的后发使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

(一)“加多宝”移植“王老吉”商誉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二)“后发商誉”相应的知识产权内容是否应当一并归还商标所有权人

(三)加多宝公司能否对王老吉“红罐”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四)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能否维权

(五)“注册本位”与“使用本位”的合理平衡

三、分析讨论

(一)关于商标与商誉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商标权与商标使用的问题

(三)如何解决商标所有权人与商誉创造者的分离现象

四、 结论和启示

(一)商标与商誉在客观上可以相对分离,商标只是商誉的载体之一

(二)商标权是一种私权,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应改为“注册+使用”模式

(三)企业在品牌战略中必须重视自创品牌,构建一整套运作模式,而不是单一拥有某个商标

(四)企业在转让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自己商标时,应设置一个有远见、动态的紧跟商业利润之变化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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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和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纠纷案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公众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和企业相关人士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重大问题:面对注册商标持有人与商誉创造者的分离,商标与商誉能否分离,若能分离,商标在后使用商誉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归谁所有;应该如何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是什么,注册取得商标权有何缺陷等,本文将通过这两个案例进行阐述。
  本文除了引言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先通过“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出被许可使用的后发商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再通过“ipad”商标纠纷案引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后发商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是案例的相关法律争议问题。首先笔者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和“ipad”商标纠纷案中涉及的共同问题——后发商誉,进行归纳总结;其次作者分别对“王老吉”案和“ipad”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包括“加多宝”移植“王老吉”商誉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后发商誉”相应的知识产权内容是否应一并归还注册商标所有人;加多宝公司能否对王老吉“红罐”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能否维权;“注册本位”与“使用本位”的合理平衡。
  第三部分是分析讨论。针对两则案例中的后发商誉问题,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分析阐述:一是关于商标与商誉的关系问题。首先笔者从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来探析商标与商誉能否分离;其次从现有法律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探析“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注册商标“王老吉”与“红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保护;二是关于商标权与商标使用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如何解决不同法域商标权的地域性冲突;“注册本位”与“使用本位”如何合理平衡。三是如何解决注册商标持有人与商誉创造者分离现象。
  第四部分是结论与启示。通过上述的分析讨论,回归到本文的两则案例,得出结论:“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加多宝公司通过在后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而创造的相应知识产权权益(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加多宝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将其移植到自主产品“加多宝”上;“ipad”商标纠纷案中,如果不考虑双方通过协议达成和解以及商标转让合同瑕疵问题,对于苹果公司经过在后使用产生的商誉应归苹果公司所有。这样既符合劳动价值原则和商业道德伦理,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强调商标后发商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应归属于商誉创造者;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是商誉,商标只是商誉的载体之一,商标与商誉客观上可以相对分离;通过注册获得的商标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只有经过实际使用的商标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才具有真正的商标权。从而得到启示: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只有经过使用的商标才有价值,应加大对商标使用者的保护力度,维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确保注册商标持有人与商誉创造者利益均衡;我国商标法中应更好的完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另外,企业在发展品牌战略过程中,应重视自创品牌的重要性,力争形成一整套产品运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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