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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押被害人上门“讨债”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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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

(一)分歧意见

(二)争议焦点

四、法理分析

(一)当场性对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影响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暴力程度的限度分析

(三)占有财物方式的比较:取得或交付?

五、结论与启示

(一)笔者对本案的结论

(二)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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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再加上现实社会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方式上的复杂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它们经常交织在一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务的困扰,在学术界也颇有争议。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本质性的区别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约两万字左右。
  第一部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具体是:(一)案由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夏某等人在扣押被害人魏某并劫取其财物之后又强押其到家,当场向魏父索要钱财。(二)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夏某等人强行劫取魏某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夏某等人所直接侵犯的并不是属于魏某自己所有或占有的钱财,所以其行为特征并不完全满足抢劫罪的定罪要求,而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三)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夏某等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成立绑架罪。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在本部分,对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了本质性的区分,具体是:1.当场取财并不是抢劫罪的必要特征,同时在承认暴力手段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时,该罪也可能当场实施轻微暴力。而当场对于绑架罪的影响则是并不一定要求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即使绑架行为并未将被绑架者带离现场,在第三人的被迫参与下也是可以完成绑架行为的。2.在承认暴力可以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通过对暴力程度的分析来区别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3.抢劫罪占有财物的方式是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则是交付,取得与交付是更为内在地判断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之一。
  第三部分:结论与启示。笔者通过对罪与罪之间的法理分析得出对本案的结论,即夏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同时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参考笔者在法理分析部分的探讨,来更为准确合理地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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