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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引述
二、以撤回公诉方式替代无罪判决现象的考察
(一)现象的产生
(二)现象的特征
三、以撤回公诉方式替代无罪判决做法的危害
(一)背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
(三)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益价值
(四)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五)制约了辩护制度的发展
(六)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为什么会出现以撤回公诉方式替代无罪判决现象
(一)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公诉裁量权的滥用
(三)审判独立尚未真正实现
(四)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
五、避免以撤回公诉方式替代无罪判决现象的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明确撤回公诉的立法规定
(三)保证审判独立的实现
(四)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贯彻和执行
(五)确立被告人对以撤回公诉方式替代无罪判决的救济依据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