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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轮奸情节的认定——曾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高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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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案由

(二)基本案情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如何认定具备轮奸情节

(二)轮奸犯罪是否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三)轮奸犯罪作为亲手犯共同犯罪,能否作共同犯罪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之例外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的法理分析

(一)轮奸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1.我国的刑事立法状况

2.国外的刑事立法概况

3.轮奸犯罪的立法特点

(二)轮奸的概念及辨析

(三)轮奸的法律性质

1.轮奸是情节加重犯

2.轮奸系共同犯罪

3.如何认定轮奸情节的成立

4.轮奸是亲手犯共同犯罪

四、研究结论

(一)案件之解决

(二)本案之启迪

1.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全面分析、综合理解

2.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因罪定刑”的立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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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轮奸只是以情节加重犯的形式出现,并非独立罪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而由于轮奸犯罪呈现出的复杂性,致使理论界在如何认定轮奸情节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实务操作中更是各自为政。正确认定轮奸情节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从案件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着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争议现象中的理论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从而得出了案件的解决之策。
  具体而言,本文首先通过对各国立法状况的梳理,分析了各国对轮奸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罪状简、处罚重的特点,从而推论出进行概念辨析的必要,并通过概念辨析,总结出了轮奸犯罪在主体、主观、客观行为以及被害对象等方面存在的特点;其次,又通过对轮奸犯罪法律性质的剖析,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一,轮奸系情节加重犯,是加重法定刑之量刑情节,只能以是否成立或具备来表述,不能以既遂、未遂做区分;第二,通过对轮奸系共同犯罪的分析,结合其自身特点,拟定了判断轮奸情节成立的标准:即两名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出于轮奸之目的,且有至少两人实施(而非完成)了强奸或者奸淫行为时,就可以认定具备了轮奸情节。轮奸情节的具备与否与实际完成强奸或者奸淫行为的人数无关、与至少两人着手实施后行为处于何种停止形态亦无关。另外,本文仍然认为轮奸犯罪中存在未遂的情形,但对停止形态的判断只与基本犯有关,与是否具有轮奸情节无关,二者是两个层面的关系,不应混为一谈;第三,通过对轮奸系亲手犯共同犯罪的法理分析,结合共同犯罪归责理论及亲手犯归责理论的一般原理,得出强奸犯罪的亲手犯特性并不能突破共同犯罪的一般归责原则,仍然应当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为共同犯罪理论在轮奸犯罪中的适用厘清了思路。

著录项

  • 作者

    谭俊;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敏;
  • 年度 201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轮奸; 情节认定; 刑事立法;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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