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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以对房地产执行提起的异议之诉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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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1

(一)案情介绍

(二)由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思考

1.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2.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3.关于足以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

4.小结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研究

(一)域外立法例和台湾地区立法例

(二)我国立法例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分析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

1、诉讼起因的新

2、诉讼主体的新

3、诉讼标的的新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类型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分析

(一)诉讼标的概述

(二)诉讼标的的概念与学说

1、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与请求权

2、新诉讼标的理论与请求权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

1.本文观点

2.案例评析

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现状及其重构

(一)审理现状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法律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

(二)审理重构

1.关于诉讼请求的认定

2.足以阻却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的权利的认定

3.关于适用法律的判断

4.关于判决的表述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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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长期只有形式化审查,缺乏实体审查程序。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因此,我国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在十五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实体审查。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该类诉讼的诉讼标的认识偏差,使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选择甚至是判决主文的表述都出现了不同。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类型,在对诉讼标的学说和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进而围绕诉讼标的对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判决主文的表述进行明确,解决该类案件在现今审判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和困扰,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发展,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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