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行政契约适用的理论困境
(一)行政契约的契约基础——合意能否实现
(二)行政契约的界定标准——政府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契约还是行政契约
(三)行政契约的分类与形式——治安责任保证书是否属于行政契约?
二、我国行政契约适用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契约脆弱性——行政优益权滥用
(二)行政契约不公平及不透明——违背公平性原则
(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四)权力寻租谋求私利,滋生腐败
(五)行政契约相对人相互勾结出卖公权力
三、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困境: 行政契约纠纷诉讼解决的现实
(二)矛盾:《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契约救济之间的脱离
1.《行政诉讼法》剥夺了行政机关应有的诉权
2.《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契约的双方性不符
3.现行《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适用于行政契约纠纷并不合理
4.《行政诉讼法》不调解制度不利于行政契约纠纷实质性解决
5.《行政诉讼法》判决形式无法满足解决实际行政契约纠纷的需要
四、架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契约救济制度
(一)国外先进行政契约救济制度的启示
(二)行政契约的司法外救济在我国的设想
1.审计、监察制度的预设
2.协商、和解
3.仲裁与行政机关内部裁决制度
4.行政契约司法外救济的另一种出路便是行政复议制度
(三)行政契约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1.司法审查依据:公法规则?私法规则?还是混合规则?
2.司法审查的内容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