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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时期威海卫刑事制度研究——以民国十七年《威海午报》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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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威海午报》案例类型分析

(一)侵犯财产罪

(二)侵犯人身权利罪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四)经济犯罪

二、刑事诉讼制度

(一)侦查机关及办案程序

(二)审判机关及其审判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英国法在威海卫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二)英国法对威海卫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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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借地,是19世纪后期列强为获取在华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直接由政府出面,以有期限租借为名进行割占的领土。与租界相比,租借地的主权丧失程度更高,殖民化程度更深。租借地在租借条约中规定了租借期限,由租借国政府任命官员进行直接管理,管理者直接服从于本国政府。租借地在司法上等同租借国的领土,法律上实行属地管辖。列强在中国的“租借地”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集中出现于19世纪末。
  19世纪末,英国为了抵制俄国,维持列强在华均势,强迫清政府签署《订租威海卫专条》,租期与旅顺同为25年。由此,开始了英国对威海卫长达32年(1898年—1930年)的殖民统治。
  英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判例法的国家,在租借威海卫期间是如何统治和管理一个成文法地区的?英租时期的威海卫究竟是移植英国的判例法还是沿用中国的成文法,亦或是采用了不同于当时英国和中国的独特法律制度?带着以上几个问题,本文从民国十七年《威海午报》报道过的几则案例入手,结合英租时期威海卫的法律制度,对英租威海卫后期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也找出英租时期威海卫法律制度上的特点,以便从法律层面上了解这段历史。本文正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民国十七年《威海午报》登载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1927年12月,孙汉川创办了《威海午报》,但该报只办了两年,1929年就停办了。威海档案馆中关于《威海午报》的档案资料,主要集中在民国十七年(即公历1928年),这段时期是《威海午报》极受关注的时期,也正处于英国租借威海卫(1898年—1930年)的末期。《威海午报》中除了广告、地方新闻之外,还涉及对当时当地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报道。笔者拟按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经济犯罪四种犯罪类型,对《威海午报》案例进行分类,为第二、第三部分关于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英租时期威海卫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英租时期的威海卫,刑事诉讼的进行离不开两个组织:巡捕房和华务司。关于巡捕房及华务司的性质,需要结合《威海午报》的具体案例和相关史料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英租威海卫时期的侦查机构是巡捕房,而审判机构是华务司。本部分对巡捕房的组织管理、职权类型进行分析,也对华务司的审判程序进行了分析;同时还针对华务司审判级别上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英租时期威海卫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特点。这部分首先介绍英租威海卫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找出英租时期威海卫的法律渊源;然后介绍英国法律对威海卫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为了统治的需要,英国人把英国法律带到了威海卫,这种被动的法律移植,与常规的法律移植(即先是思想移植再进行制度上的移植)不同。虽然威海卫移植了英国法律制度,但对威海卫人民的思想意识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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