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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调研报告——以G省Q州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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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及性质、意义

(一)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

1.发展背景

2.立法进程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

(三)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有利于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翻供

3.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执法水平

4.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

二、G省Q州反贪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录制情况

(二)设备配置情况

(三)人员配备情况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操作中的问题

1.“全部、全面、全程”没有得到全面贯彻

2.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3.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4.侦查人员讯问能力不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5.专职技术人员缺乏,兼职人员操作水平不高

(二)制度上的问题

1.初查对象是否适用录音录像不明确

2.证据规则不完善

3.同步录音录像例外情形未作规定

4.缺乏有效的同步监督机制

5.签字确认缺乏操作性

(三)硬件设施上的问题

四、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

1.明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初查对象

2.明确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性质,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3.规定适用例外情形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5.明确签字确认程序

(二)保持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

(三)转变侦查人员观念,适应刑事诉讼法新要求

(四)做好讯问准备工作,规范讯问用语和行为

(五)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加大兼职人员培训力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硬件设施满足需求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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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执法行为而推行的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吸收了该项制度。实施近6年来,该项制度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G省Q州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展开调研,试图通过调研查找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四部分,约20000字。
  第一部分,概况总结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性质及意义。在介绍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背景及立法进程的基础上,分析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性质,进一步阐述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从发展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源于法制建设、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要求。从证据性质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属于证据,其证据类型不是固定的一种。作为证据固定方式,它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时,它变成了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直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了。从意义上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保障人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人员执法水平及保护侦查人员。
  第二部分,介绍G省Q州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案件录制上,介绍了Q州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2年反贪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主要涉及案件数、录制人次、刻录光盘数、录制时长等方面数据。设备配置上,介绍了Q州检察机关固定式设备和便携式设备情况。人员配置上,主要从专职录制人员和兼职录制人员结构进行介绍。
  第三部分,总结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操作层面上主要存在“全部、全面、全程”贯彻不全面、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侦查人员讯问能力不适应及认识不到位、操作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度层面上主要存在初查对象适用不明确、证据规则不完善、未规定例外情形、缺乏监督及签字确认难等问题;硬件层面上为设施落后,难以满足办案需求。
  第四部分,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别从操作、制度、硬件层面上提出了可行的完善方案。从操作方面来看,主要从转变侦查人员观念、规范讯问用语和行为、保持笔录与录音录像一致上进行改进。从立法方面来看,明确录音录像适用初查对象,明确其证据性质,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完善签字确认程序,关键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硬件方面来看,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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