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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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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概述

(一)犯罪对象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

(三)学界关于本罪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视角的确立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立法模式

(二)大陆法系立法模式

(三)我国立法模式

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的关系

(一)本罪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二)本罪犯罪对象与客观伪造行为

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

(一)国家机关的范畴

(二)国家机关公文

(三)国家机关证件

(四)国家机关印章

五、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立法缺陷

(二)立法完善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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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伪造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良好信赖,更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由于我国《刑法》对本罪名规定的比较粗略以及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对本罪各具体犯罪对象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以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行为为切入点,借鉴国外先进的伪造文书犯罪理论与立法模式,全面总结并试图解决本罪犯罪对象在司法认定中的热点与难点,以期能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参考。
  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下面予以简单介绍:
  第一部分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概述,文章在简要介绍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客体与客观行为的关系后,总结归纳了本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和一般特征,从国内外学界对本罪名的研究现状中得出犯罪对象是本罪研究的重点,并交代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即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的立法模式入手,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行为的相互联系出发,对本罪的各个犯罪对象进行具体研究。
  第二部分是本罪犯罪对象立法模式的考察,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列举的方法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进行划定,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解释说明,而我国的立法模式则相对粗略,这是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的根源。
  第三部分是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客观行为关系的讨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物质表现形式,是危害行为所指向并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对犯罪客体与客观行为的把握有助于加深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本文拟在全面考察我国关于本罪犯罪客体的五种学说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观点,即“主次客体”理论,以此为下文各个具体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支撑。同时简要介绍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理论,为全文相关概念的理解提供参考,并得出伪造行为应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将在阐释国家机关范畴的基础上分别具体分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司法认定问题,详细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各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的热点与难点,力图提出较为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五部分为本文针对本罪犯罪对象方面的立法不足所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对各犯罪对象进行科学界定、增设相关罪名、对犯罪对象予以量化、加强对私文书、印章的保护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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