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研究
【6h】

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基础理论

(一)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内涵

(二)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理论来源

(三)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限度

二、域外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比较考察

(一)美国律师的真实义务

(二)德国律师的真实义务

(三)美国与德国律师真实义务的比较

三、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立法现状

(二)立法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三)美国与德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一)整合立法资源,明确真实义务之内涵

(二)平衡义务冲突,完善辩护律师作证特免权

(三)修改306条,完善追诉程序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近年来,随着法律伦理学的发展,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真实义务作为律师的主要义务之一,源自于辩护律师“独立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协助司法发现真实、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进行的义务。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被称为律师工作的两个中心点,辩护律师既要忠于事实,又不能背叛委托人,因而产生了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目前我国对辩护律师真实义务设置过高,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内涵模糊,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选择不明确,本文通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相关内容,以期解决立法上与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有效辩护、实质辩护,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基础理论。首先,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义务主体包括律师及非律师辩护人,义务客体则是指关于法律要件的事实,义务对象是法庭,即辩护律师对法庭承担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一般指的就是狭义上的真实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辩护律师本人的行为受真实义务约束;辩护律师不得利用当事人的不实陈述;在证据方面,律师不得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不得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也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真实义务与诚实义务、忠实义务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实际上,真实义务与诚实义务的内涵如出一辙,前者是大陆法系的惯常称谓,后者是英美法系的说法。但是真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确有不同,前者是律师向法庭承担的义务,后者是律师向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其次,辩护律师真实义务来源于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德国法学界将律师视为“独立司法机关”,并提出律师的角色带有公益性与独立性。辩护律师不仅为委托人利益而行为,同时还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司法有效性的行为可以被划为一个禁区,律师执业只要不迈入这一禁区即可。辩护律师独立于检察官、法官,也独立于委托人,在诉讼中具有程序主体的地位,无需受制于控审两方,也无需完全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最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是有限度的,主要体现在消极性和有限性两个方面。消极性是指真实义务要求律师不得阻扰刑事司法有效性。有限性则主要针对检察官真实义务而言,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及检察官的完全客观义务。
  第二部分,域外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立法实践比较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对真实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与德国对于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则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美国将律师视为“负有一定职责的法院人员”,不允许其在法庭上作不实陈述。德国则将律师视为立于被告之侧的“独立司法机关”,有义务促进刑事司法的良好有效运行。两国关于真实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发生冲突时的选择不同。德国较美国而言,冲突选择时对律师的要求更为严格,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退出案件的辩护。其二,违反真实义务的后果不同。美国的处罚方式较为多样,包括欺故意骗法官罪(轻罪)、非正式制裁、律师公会惩戒和藐视法庭罪。非正式制裁是最主要的处罚手段,且收效甚好。而德国主要由刑法第258条对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两国之所以在真实义务的规则上存在上述区别,主要是由其刑事诉讼模式决定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之间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而职权主义则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前者使得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程度相当高,对审判结果影响较大,后者则在诉讼中较为被动,难于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因此真实义务的具体规则存在些许差异。
  第三部分,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立法及实践的现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管理规范、律师道德规范都对真实义务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律师应当严格根据事实进行辩护的基本原则,设置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提交虚假证据等等。然而我国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来法律规定分散且重复,真实义务的内涵界定不清晰;二来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设置不平衡,使得律师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再来辩护律师伪证行为入罪标准不明确,执业风险大。根据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立法及实践的现状,结合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方面,明确辩护律师的定位是实现实质辩护的必要途径;另一方面,明确辩护律师禁止行为列表,有利于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有效维护委托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这一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综合分析论证,对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体系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整合立法资源,明确真实义务内涵。整体梳理真实义务的内涵,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明确其适用主体、对象、范围和具体内容。其次,平衡义务冲突,确立律师作证特免权,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回归民事法律关系模式的同时,设置相关的配套制度,如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权、赋予律师在一定条件下拒绝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最后,修改306条,完善追诉程序。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情况下,修改306条是一条折中之路,可将“引诱”改为“指使”,同时完善追诉程序,确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件的整体回避制度,并适用指定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本辖区内的另一个机关侦查该类案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