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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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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现状分析

(一)废旧家电概述

(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不明所引发的问题

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之理论基础

(一)市场失灵

(二)政府失灵

(三)志愿失灵

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国外立法经验借鉴

(一)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状况

(二)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经验总结

四、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构想

(一)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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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废旧家电具有资源性和污染性等特征,对其回收处理不仅可以减轻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负担,而且可以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然而,由于回收处理主体责任不明引发立法、回收及处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对其主体责任分担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的角度论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理论必要性,然后,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介绍并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结合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体系的合理构想。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现状分析。首先对废旧家电的范围作出界定,指出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产生的且直接进入回收拆解环节的废旧电器;接着阐述废旧家电的特征,论证对其回收处理刻不容缓;最后,提出由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不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强化论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责任分担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主体责任分担的理论依据。首先,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市场自身存在外部性、公共物品缺失、信息不对称等“失灵”问题;其次,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政府从本质上讲也是“经济人”,会产生寻租和滥用公权力行为,政府失灵不可避免;最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问题要求社会力量参与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过程中,以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进行补充,然而,公众在资金、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因此,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依赖多方介入和合作。
  第三部分:通过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率较高的国家回收利用制度的分析,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启示。
  第四部分: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具体阐述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而言,政府应当承担立法、监管与协调和教育责任;生产者应当承担绿色设计责任、清洁生产责任和回收处理责任;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桥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告知责任和协助回收责任;目前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多是鼓励性责任——优先选购绿色家电责任、向正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家电责任和适度消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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