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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树崇拜中的民事习惯法与成文法——以贵州省Y县H乡D寨古枫香树崇拜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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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对象

二、调研方法

三、调研区域基本情况

第二章 神树崇拜中的民事习惯法

一、神树的自然法秩序

二、神树在自然法秩序下的基本属性

三、神树产权归属习惯法

四、小结

第三章 神树崇拜中的成文法

一、神树的法律性质

二、成文法对神树的保护

三、小结

第四章神树崇拜中的民事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博弈

一、神树在民事习惯法层面与成文法层面的认识冲突

二、成文法对民事习惯法的冲击

三、现行法语境下公权力干预神树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四.小结

第五章 神树崇拜中的民事习惯法对成文法的启示

一、成文法是民事习惯法的发展方向

二、神树崇拜中的民事习惯法对完善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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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处武陵山脉的D寨,是一个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小村寨,因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相对幽闭,当地土家族居民受外界文化干扰较小,传统文化保存相对完整,且其主要宗教信仰仍然停留在原始宗教信仰层面,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神树崇拜。神树崇拜的主要特点就是将神树作为宗教载体,神灵依附于神树而得以驻留人间,而神树本身亦被人们当作神来祭拜。在几百年的历史更迭中,D寨积淀了大量有关神树保护的民事习惯法,并依照这些习惯法使得神树得以全面的保存,为民族文化传承及生态平衡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神树是当地居民实现宗教信仰的基本载体,宗教信仰自由是受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宗教物或宗教财产是民事法律领域与宗教领域共同关注的对象。在宗教领域,作为宗教物的神树与普通的物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宗教信仰习惯法对神树采取特殊的保护方式。而在现行的成文法中,作为宗教物的神树并不具有任何特殊性,虽然《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宗教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宗教职员的机构。故“宗教团体合法财产”一语甚至将神树排除在了宗教财产之外。这种差异主要源于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对不同性质的物进行分类,从而无法根据物的特殊性质设置特殊的适用规则。其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特殊物权客体如宗教物等在现行法语境之下无法体现其特殊性,从而难以实现对宗教物的有效保护。
  文章通过对自然法层面的神树与世俗法层面的神树进行比较,得出唯有实现自然法秩序与世俗法秩序的统一,神树的保护才成为可能。而二者统一的途径便是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理论的借鉴,将神树纳入宗教财产的范畴,并建议完善法学理论,对物进行必要的分类,对不同性质的物设置不同的利用和保护规则,同时完善民事主体制度,从而打破我国宗教财产保护立法难的窘境。通过对神树崇拜及其相关民事习惯法的研究,发现成文法是民事习惯法的发展方向,并建议国家通过确认和汇编优秀民事习惯法,以完善我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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