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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研究——以展忙大诉华闻传媒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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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二、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一)虚假陈述之“重大性”标准

1.美国“理性投资人”标准

2.欧盟“价格敏感”标准

3.我国“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二)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理论

1.交易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2.损失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3.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规定

三、对展忙大诉华闻传媒案的分析

(一)被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二)若构成虚假陈述,则其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取消前置程序,明确“重大性”标准

(二)完善因果关系方面的相关规定

1.增加对诱空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

2.明确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规则

3.完善系统风险之相关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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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屡现报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给众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初,重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轻民事赔偿的做法,致使我国在虚假陈述1民事赔偿方面既缺乏完善的立法,也缺乏丰富的审判经验。直到2002年的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才打破了法院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僵局。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与判决相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均做了规定。2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让惨遭证券虚假陈述之害的投资者们看到了希望,也为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进一步肃清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由于当时相关司法理论和实践的不足,《规定》在如何认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及系统风险等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致使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在这些关键因素的认定上争议不断。法院审理时,对相关争议焦点的认定也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判决书中说理不充分,常常致使某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继而上诉、申诉情况不断发生。甚至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本文选取了一个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对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以期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类似案例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该部分对展忙大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回顾,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该部分是笔者进行案例分析的基础。在此部分当中,笔者着重研究了虚假陈述之“重大性”标准和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理论。在“重大性标准”研究方面,重点研究了“理性投资人”标准和“价格敏感”标准,并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总结我们国家是如何判定“重大性”的。在因果关系研究方面,重点研究了虚假陈述行为之交易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推定信赖”原则与“欺诈市场”理论以及损失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直接后果说、风险实现说、某些因果关联说,并对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之系统风险进行研究。同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分析研究。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该部分是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展忙大诉华闻传媒案的分析,主要是对两个争议焦点—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和如果构成虚假陈述,则其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论证。
  第四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在前文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之基础上,就目前我国立法所暴露出来的不足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以期能有所创新,为我国的司法和立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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