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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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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概述

(一)律师伪证罪的立法背景

(二)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立法背景

(三)构建我国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1.构建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必要性

2.构建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模式分析及其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2.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的责任混同问题

3.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的管辖问题

4.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5.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缺乏程序性制性措施的问题

(二)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立法的缺陷

2.对律师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3.控辩双方的职业冲突

4.公检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5.律师自身缺乏职业道德

三、我国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构建

(一)完善我国律师惩戒体系并作为追究律师伪证罪的前置程序

1.我国现行律师惩戒模式

2.我国律师惩戒模式的转变

3.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伪证罪的前置程序

(二)完善律师伪证罪的管辖规定

1.律师伪证罪管辖权的具体归属

2.律师伪证罪中管辖权异议的设置

(三)在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四)在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引入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五)其他相关措施的完善

1.将《刑法》第306条与《刑法》307进行整合

2.对辩护律师豁免权应有所规定

3.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机关考核制度,转变司法工作人员观念

4.律师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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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维系控辩平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但若辩护律师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动则被侦控方拘捕,那么以上作用皆是镜花水月。1997年《刑法》新增设第306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下简称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更是让担忧变为现实。司法实践中,不断有辩护律师因妨害作证的问题而身陷囹圄。律师界一直对《刑法》第306条给予了高度关注,甚至发出了废除该条的强烈呼声,然而解决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实体法的存废,而在于是否有一个正当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辩护律师免受不公正的追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首次对律师伪证罪异地侦查管辖作出了规定,在程序上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执业,避免了其遭受职业报复,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所以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以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为中心进行了相关研究。论文正文分三个部分,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律师伪证罪及其追诉程序的立法背景,对构建我国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进行了论述。1997年《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条的出台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学者大多从实体上去研究律师伪证罪。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律师伪证罪的异地侦查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构建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道路上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应当看到对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完善才是防止律师被不当追诉的治本之策。辩护律师在诉讼构造中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与其抗衡的是极为强大的国家机关,因此在追诉程序的构造上理应对其倾斜关照。合理构建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即是保障辩护权的需要,又是利益规避的需要,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
  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并就原因进行了分析。根据相关案例基本可以总结出律师伪证罪的启动模式,这暴露出了律师伪证罪追诉程序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在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诉讼程序中存在着行业处罚与刑罚混同的问题,这导致一些本应只受到行业处罚的辩护律师却遭到了刑事追诉。其次,当律师被追诉时,基本上是由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这明显不符合利益规避的要求。并且律师一旦涉嫌伪证罪,往往会被控诉方直接拘捕,不受任何形式的中立司法机构审查。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虽首次对律师伪证罪的异地管辖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同时规定侦查机关违背异地管辖规则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使得不规范的侦查行为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立法上,《刑法》第306条本身就饱受诟病,《刑事诉讼法》42条对律师伪证罪的管辖规定也仍有缺陷;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发由于职业冲突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而我国不科学的公检法机关绩效考核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对抗程度;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主性弱小,无法有效的管理律师及其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再加上部分律师的职业道德状况的确堪忧,所以才会使公检机关对于这个“没人管的孩子”产生情绪化追诉。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其一,应完善我国的律师惩戒程序,将律师惩戒权交由律师协会行使,并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伪证罪的前置程序;其二,对于律师伪证罪的侦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程序的设置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侦查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同时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三,在律师伪证罪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将司法审查的权力交给客观中立的审判机关,以此来防止侦控机关任意拘捕辩护律师、实施职业报复;最后,还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来惩罚并抑制公权力机关的不当追诉的行为。除了追诉程序的构建外,还应对《刑法》第306条、辩护律师豁免权等等相关措施进行修改完善,期望通过以上努力,保障我国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免受不公正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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