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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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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重大误解与我国民法相关规定

(一)重大误解之发生与重大误解制度的规范目的

1.内心意思的形成

2.意思的表达

(二)我国民法关于重大误解之规定

二、重大误解适用之前提——对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的规范解释

(二)合同的补充解释

1.合同补充解释的界限与重大误解的认定

2.合同的补充解释与法律任意规定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

1.人的资质和物的性质错误

2.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的判断

(二)该认识错误须为重要

1.认识错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认识错误导致合同当事人间利益状态严重失衡

(三)“表意人有过失”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四、表示行为错误和传达错误

(一)引例: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标价错误案53

(二)表示行为错误和传达错误可类推适用重大误解

五、重大误解的扩张适用——动机错误的类型化

(一)法律行为基础错误

1.引例:甲某诉乙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70

2.法律行为基础瑕疵

3.对法律行为基础错误的判断

4.法律行为基础错误与合同的补充解释

(二)动机错误由相对方所致

1.引例:甲某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81

2.告知义务83之构建

3.告知义务之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欺诈与重大误解

六、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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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是人们实现自我决定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在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交易日渐发达的今天,合同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合同的订立,总是基于当事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期待之上,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时应否赋予其撤销权,如何平衡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是合同法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以“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为主题展开,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意思表示的过程做了阶段性的分析,以准确定位重大误解所发生的位置,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合理解释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的前提——合同的解释。只有对合同做出合理解释,才能确定合同内容,以正确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合同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规范解释与合同的补充解释。
  第三部分讨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认识错误;二是该认识错误须为重要。表意人有过失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讨论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我国民法未明文规定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由于在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情形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与重大误解类似,应遵从“同类事物同等处理”的原则,类推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讨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扩张适用——动机错误的类型化。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最根本的原则,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补充成文法漏洞的功能。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动机错误进行类型化,在法律行为基础错误与动机错误由相对方所致的情形,应允许表意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针对以上论述作了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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