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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问题研究——以A检察院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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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实效考察

(一)研究资料及方法

(二)样本的选取

(三)样本的考察

二、存在问题

(一)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

(三)其他方面

三、原因分析

(一)检察官的排斥和担忧

(二)律师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尚未完善

四、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宣传权利

(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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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法院最终判决前被侦查机关长时间限制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一捕了之、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侵犯,也是对无罪推定法治精神的违背,更是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作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标志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本文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为背景,通过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现状描述。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A检察院2013年1——8月份期间的运行状况为主线,通过对15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概况其在启动的方式、启动的原因、审查的部门和阶段、审查的案件类型、审查的结果、变更的理由和状态等6个方面的基本运行情况。
  第二部分为问题展现。第一,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既有检察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存在的动力性不足问题,也有律师存在的畏难心理;第二,客观操作方面的问题,包括审查主体中立性不足、审查范围较窄、启动方式单一、审查的时间点和期限不明确、律师参与较少、审判阶段不知如何审查、建议权的执行力度不够等8个方面;第三,其他配套层面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案多人少之间的矛盾和检察机关内、外部联动机制的不完善。
  第三部分为原因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前期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适用率低、发挥作用有限、职能交叉导致的操作不规范、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检察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存在的排斥心理以及对风险和责任承担的担忧,影响了其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第三,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第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尚不健全完善。
  第四部分为对策建议。第一,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上的自我转变和重塑势在必行,权利的宣传和告知工作必不可少;第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在实践探索和创新的基础上日益健全完善,审查主体可以采取“适当分离”(换人审查)与“重新组合”(专门机构审查)模式,对依申请审查的范围不做限制,建议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的审查时间分别为1个月、2个月,以便于与侦查、审判期限相衔接,审查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听证式审查,审查内容以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为依据,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指导原则,通过采取口头告知、信函告知等多种方式调动律师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配套措施的跟进,一方面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应当调整、充实办案人员,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外部联动机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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