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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问题探析——以南京“名爵”商标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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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介绍及焦点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

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功能价值

(一)商标“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商标的功能

(二)商标使用才能更好体现商标的本质

(三)注册主义模式下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合理性

三、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厘定

(一)新修订《商标法》关于“使用”的规定概述

(二)对注册商标未使用中“使用”的厘定

四、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中“使用”的时间问题

(一)“连续三年”期限的时间起算

(二)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裁决的溯及力

五、新《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亮点与再完善

(一)新《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修改亮点

(二)新《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再完善

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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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作为商标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有效促使注册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商标资源优化配置,活跃商品经济,亦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新修订《商标法》依旧设置了此项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对此项制度的设计,我国的对这一制度的设计还是存有诸多不足。表现在商标立法上是对此项制度的规定太过笼统,如对“商标使用”规定模糊,避免撤销的正当理由界限不清,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点也是不见其文,使得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机关与法院各尽其职,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阻碍了此制度功能价值的有效发挥。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从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之一的徐斌与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入手,简要介绍了案件事实以及本案所展现的焦点问题,进而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文章第二部分分别从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的关系、商标使用与商标本质的关系以及在我国商标注册主义取得模式背景下的现实问题三方面阐述了此制度的功能价值,为此制度的设立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三部分结合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参考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从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主观意图、对象范围和客观行为四个方面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做了具体的界定。第四部分分析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相关时间问题,包括“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和商标撤销裁决的溯及力问题。第五部分系统阐述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亮点之处以及再完善的相关建议,如对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加以区别和细化,明确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及“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和撤销决定的溯及力,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行提供自己的思考建议。文章末尾的启示部分,笔者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简要对南京名爵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回顾,并寄望本文能够对未来因长期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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