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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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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自然法是脱离实际的虚构:边沁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对自然权利的抨击

2. 对社会契约论的否定

(二)自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科学:奥斯丁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 承继边沁对社会契约的反对

2. 自然法思想存在语义概念上的混淆

(三)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 功利主义的论证思路

2. 迎合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

3.实证主义哲学传统的有效运用

4.法学科学化的追求

二、中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纯粹法”理论对自然法思想的彻底解构:凯尔森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 自然法的绝对正义观是一种虚构的幻影

2.自然法的二元论存在不可消解的内在矛盾

3.自然法的反科学性控诉

(二)凯尔森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奥地利特色风格的理论批判

2.方法论的“纯粹性”—新康德主义哲学的继承与发展

3.事实与价值两分

三、晚近的“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目的论的批判

(二)哈特与新自然法学者在“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上的现代争论

1.反对自然法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必然联系”论

2.对法律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辩护和阐明

3.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三)哈特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论战下的时代产物

2.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坚守和超越

3.日常语言哲学的引入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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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绵延两百年之久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对立论战一直是法理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作为自然法的反对者,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正是建立在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之上。任何批判思想的来源都植根于其自身理论基础之中,法律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批判思想同样也不例外。通过考察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针对自然法思想所提出的批判观点,我们发现,尽管不同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内容、批判角度、批判力度都有所不同,但这些批判思想背后都被深深烙上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自身特有的印记,那就是它们始终都没有抛弃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地带—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这种特定的印记赋予法律实证主义以旺盛的生命力始终顽强坚守阵地,与自然法抗衡。本文通过系统梳理不同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思想以及深入分析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自然法批判思想所体现出来的特质,以期呈现法律实证主义在近两个世纪里的思想发展动态,从而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演变发展较为准确的理论定位。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简要介绍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历程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争的主要矛盾焦点,并对该主题的研究综述进行了阐释。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思想的批驳及这一时期批判思想所体现的特点。其中边沁在功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对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歇斯底里的批判,认为二者已无法适用于19世纪进入法律改革时代的西方社会。追随边沁功利主义的奥斯丁承继了边沁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反对立场,并认为自然法存在严重的语义概念上的混淆。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自然法批判思想迎合了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实证主义哲学传统和科学主义观念在该批判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二十世纪奥地利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凯尔森的自然法批判思想及该批判思想的理论特色。凯尔森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和休谟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起“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理论要真正成为一种科学,就必须将超出经验之外的对象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外,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所赖以存在的形而上学二元论的认识论以及自然法学者在理论学说中加入自身主观价值判断的做法。凯尔森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将法学科学化推行得更加彻底。在凯尔森看来,自然法学说虽披着法学外衣,实则却以意识形态扭曲实在法。
  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了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哈特的自然法批判思想及该思想所体现的有别于前人的特质。哈特在充分吸收日常语言哲学精髓和贯彻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基础上,一方面坚决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根本立场,反对自然法目的论的形而上观念,主张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分离命题,与自然法思想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哈特软化了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强硬的“分离”立场,调整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策略,承认“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存在,主张法律实际上反映了道德的内容。哈特的自然法批判思想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次涅磐重生,它实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发展的不断革新和超越,使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更加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实践中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最后一部分是对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这一主题的总结。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的学术流派。随着时代的更替以及学术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实证主义在坚守其根本立场的同时也在不断吸收着其它学派的先进成果。新时期法律实证主义对自然法批判策略的调整并非动摇其反自然法的根本立场,更不存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自我解构。相反,通过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调整和扬弃,法律实证主义更能契合当今社会的发展。此外,法律实证主义在批判自然法的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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