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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自然法是脱离实际的虚构:边沁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对自然权利的抨击
2. 对社会契约论的否定
(二)自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科学:奥斯丁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 承继边沁对社会契约的反对
2. 自然法思想存在语义概念上的混淆
(三)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 功利主义的论证思路
2. 迎合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
3.实证主义哲学传统的有效运用
4.法学科学化的追求
二、中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纯粹法”理论对自然法思想的彻底解构:凯尔森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1. 自然法的绝对正义观是一种虚构的幻影
2.自然法的二元论存在不可消解的内在矛盾
3.自然法的反科学性控诉
(二)凯尔森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奥地利特色风格的理论批判
2.方法论的“纯粹性”—新康德主义哲学的继承与发展
3.事实与价值两分
三、晚近的“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的批判及特点评析
(一)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目的论的批判
(二)哈特与新自然法学者在“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上的现代争论
1.反对自然法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必然联系”论
2.对法律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辩护和阐明
3.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三)哈特对自然法进行批判的特点评析
1.论战下的时代产物
2.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坚守和超越
3.日常语言哲学的引入
四、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