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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盗窃罪的刑法适用——以石柏魁北京故宫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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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石柏魁北京故宫盗窃案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盗窃罪的行为类型

(二)盗窃罪的既遂未遂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

(四)在故宫内盗窃展品是否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二)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问题

(三)关于本罪的盗窃数额问题

(四)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问题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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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作为最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一直都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盗窃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高的多发性和新型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等特征,使其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手段,对侵犯财产类犯罪尤为关注。故宫,古时的皇家禁地,如今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宝众多但防卫森严,“大盗”在此都不敢轻易一试身手,毛贼更是望而却步,但仍然有人敢兴风作浪。发生于2011年5月8日的建国后第六次盗窃案,即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再次引起了民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议论和关注。透过表象,这起敏感性的盗窃案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本文将主要围绕这起盗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和讨论。
  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由。用以概括本案的大致情况,使读者能够对此案有所了解。(二)案情介绍。以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基础,介绍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内容。(三)分歧意见。社会各界通过不同形式和方法表达关于行为人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看法。(四)争议焦点。在综合分析多方分歧意见之后,概括出四个争议焦点:盗窃行为是否属于因“多次盗窃”而成罪的情形、部分展品是否应做未遂处理、能否依据投保金额定罪量刑、在故宫盗窃展品是否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在借鉴众多学者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关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类型,涉及“多次盗窃”含义解读和“数额较大”型盗窃和其他四种类型盗窃竞合时如何适用等问题;其次,关于未带出故宫的5件展品是否属于盗窃未遂,存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的学说争鸣、在被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场所盗窃的未遂认定等问题;再次,关于投保金额能否作为盗窃数额,涉及盗窃金额的具体计算、盗窃行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时的数额认定、价值认识错误以及破坏性手段造成的损失是否计算在内等问题;最后,作为盗窃罪法定刑升格依据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对象(展品)和盗窃地点(故宫)是否属于法定的情形。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笔者以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基础,以案件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为切入点,以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为依据,在深化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理解的前提下,形成了一些关于本案的看法和见解。首先,定罪方面,本案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没有争议,但其只构成“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而不构成“多次盗窃”的特殊盗窃;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控制的5件展品成立盗窃未遂。其次,量刑方面,根据数额和情节对被告人处以1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量刑不合理,明显偏重。其一,盗窃数额不能以投保金额作为计算根据,否则将导致犯罪数额认定任意性和主观性。其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能超越其含义将“故宫”、“展品”、“破坏性手段”等要素囊括其中。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分析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得出了三个方面的启示:其一,立法亟需明确“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其二,明确特殊物品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其三,严格加强故宫及馆藏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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