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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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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罪犯罪主体的讨论

(一)本罪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争议及本人主张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设想

(三)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的探讨

(四)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关于本罪的对象“国家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概念

(二)国家秘密的特征

(三)国家秘密的分类

(四)国家秘密的解密方式

四、对本罪客观行为的探讨

(一)国家秘密泄露的内涵

(二)国家秘密泄露的方式

(三)“泄露”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五、对本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中对 “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及评述

(二)笔者对“情节严重”行为的理解

六、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本罪的法定刑是否应当一致

(一)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规定,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重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由

七、关于本罪的未遂犯

(一)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犯

(二)什么情况下存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遂罪

八、本罪的罪数形态探讨

(一)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罪数形态探讨

(二)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罪数形态探讨

(三)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罪数形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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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对社会生活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为了准确适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有必要对本罪在理论上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笔者将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观点。本文总共分为八个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罪犯罪主体的讨论;
  三、关于本罪的对象“国家秘密”;
  四、对本罪客观行为的探讨;
  五、对本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理解;
  六、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法定刑是否应当一致?
  七、关于本罪的未遂犯;
  八、本罪的罪数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笔者首先通过案例的表述,提出关于本罪几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表明本文的研究方向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讨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存在两种对立的争议,笔者在对两个观点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对本罪特殊主体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对本罪的对象“国家秘密”展开讨论。国家秘密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通过对国家秘密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解密条件的探讨,充分解读国家秘密的知识要点,以便于对本罪的准确把握。
  第四部分对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探讨。具体分析了国家秘密泄露的含义以及具体的泄露方法,对以不作为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做了阐述。
  第五部分是对本罪成立条件之一“情节严重”的理解。“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司法解释中有较为系统的说明,笔者在对此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对“情节严重”包括的行为提出自己的理解。
  第六部分对故意和过失法定刑是否应当一致进行探讨。首先对刑法中故意和过失处罚的基本原则进行评述,继而对故意和过失法定刑是否应当一致性的问题深入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七部分关于本罪的未遂犯探讨。本罪为纯正情节犯,对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形态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对两个观点分析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结合本罪的情况,对本罪未遂形态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并举例说明。
  第八部分对本罪的罪数形态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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