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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轨轨道上行走致轻轨停运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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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3.谭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谭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谭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6.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7.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二)相关罪名的界限问题

1.分歧意见所涉三类犯罪的区别

2.分歧意见所涉各罪名的区别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对本案各分歧意见的分析

1.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谭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二)本案的结论

1.谭某的行为破坏了轻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谭某所采用的方法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3.谭某的作案目的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4.谭某具有犯罪故意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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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关于在轻轨轨道上走动致轻轨停运的案例屡见不鲜,但被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实属罕见。本文以谭某案为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定性,对各种分歧意见进行了辨析,并对谭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了阐释。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先介绍了谭某案的基本案情,再列举有关本案的分歧意见,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最后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构成何罪。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阐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其次阐述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界限问题,最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各分歧罪名的区别。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以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基础,对本案的各分歧意见进行辨析,并得出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正确结论。
  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谭某案的定性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对新类型的案子,不能只从表面现象入手,从惯性思维出发,而是要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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