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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事故中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基于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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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概况

(一)事故简介

(二)事故处置

(三)事故反思

二、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现状

(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地域发展的局限性导致事故隐患增多

(三)应急管理的复杂性使事故处置难度加大

(四)事故发生的人为性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五)危险化学品爆炸增加了事故救援的复杂性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缺失

(一)应急法制不健全,不能保障应急管理的有效运行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机制有待加强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与准备机制不健全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政府是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主体

(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应急行为

(三)及时调整应急预案,保证切实可行

(四)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监测机制

(五)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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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在社会生产中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的开发与使用。由于企业在生产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之政府监管缺失,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经济的平稳发展。然而,现存的应急管理机制已不能有效地应对事故灾难中出现的新情况,本文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针对工业生产事故中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从以下四个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简述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概况,主要涉及事故简介、事故处置的具体情况以及事故反思。
  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分析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状况;地域发展的局限性使事故隐患增多;人为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导致政府公信力弱化;危险化学品爆炸增加了救援的复杂性;信息化的发展增加了舆论向导的困难性;应急保障体系的缺失增加了保障任务的繁重性。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缺失。首先,应急法制不健全,不能保障应急机制的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部分条文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的需要;柔性条款多,责任规定不全面。其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机制有待加强,应急预案内容华而不实,且落实不到位。再次,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准备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监管不到位;第二,公民自救互救能力不足。最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不规范,主要指政府与其他组织缺乏长效合作机制;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行使比例的缺失,忽视职权的法定性与正当性。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议。要明确政府是应急机制建设的主体,确定政府责任主体和应对主体的地位。在应急准备方面,要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应急程序,保障政府应急管理有法可依,同时要不断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切实可行。在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监测机制方面,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防范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管;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在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方面,要不断整合应急资源,构建多元化的应急处置模式,提高政府的应急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建设,设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树立问责标杆,规范应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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