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以衣念诉淘宝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为例
【6h】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以衣念诉淘宝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范围和过错认定标准

㈠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和义务范围

1.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2.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范围

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

1.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2.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认定标准

四、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这一市场也日益成为各大商家的“必争之地”。由于我国目前缺失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注意义务、过错认定标准等问题有权威认定和有效规制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平台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选取了被评为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的“衣念公司诉淘宝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这一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注意义的务范围、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标准。
  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第二部分概括出本案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义务范围和其构成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标准这两大主要争议焦点。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争议焦点的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此部分具体论述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义务范围、构成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的标准。关于如何确定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应当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概念和其本身固有的特点从而确定其在网络交易中作为一种新型中介者的中立地位。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客观而又合理的概括出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义务。在平台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中,针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上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提供商上只有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何对过错进行认定,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加以判断的。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在整体上对全文核心观点进行概括和总结,进而指出研究平台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问题的根本目的,则是希望能够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来更好的引导其积极履行对网络平台的管理职能并且配合知识产权人制止侵权者行为,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