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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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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

四、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第一章 土地利用冲突的协调与土地规划权

第一节 公私法视角下土地利用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土地规划权何以正当?

第三节 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关系的理论框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的限制

第一节 土地财产权限制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限制的正当性

第三节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限制的司法审查路径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的型塑

第一节 何谓型塑?

第二节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所有权的型塑

第三节 土地规划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型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的损失补偿

第一节 土地规划补偿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我国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的损失补偿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一节 土地财产权增值的归属与土地发展权

第二节 我国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关系之协调

第一节 我国土地规划权与财产权关系的失衡

第二节 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关系之协调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结论

一、本文的主要观点

二、本文的创新

三、本文的不足

四、研究的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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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土地使用受到不同程度的规制,诸多规制旨在协调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土地利用冲突与土地的资源属性和社会属性密切相关。在协调土地利用冲突的制度工具中,有具有私法属性的相邻关系、地役权等制度,也有具有公法属性的土地规划等。土地利用冲突的公法调整和私法调整共同发挥协调利益冲突的功能,社会的变迁促使公法调整向激励性的私法调整的转型,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在土地利用冲突的协调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协调土地利用冲突的重要制度,土地规划并不能被代替,其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土地规划,认识土地规划权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其可能对财产权带来的影响。
  本文试图论证公有制下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具有型塑功能。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型塑应有合理边界,应构建土地规划权行使主体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机制。在特定情形下,基于土地的资源属性和财产权社会义务,土地规划权可合理限制土地财产权。限制土地财产权应遵守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受到土地规划权过度干涉的土地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
  绪论部分主要交代论文选题的缘起、研究的价值,并对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展望了未来研究的趋势,此外对研究的思路、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进行了简述。
  第一章是土地利用冲突与土地规划权。主要是在考察土地利用冲突的公法调整和私法调整的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论述土地规划作为公法规制的正当性,土地规划权产生的动因、权力的配置以及功能的扩展和可能对土地财产权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土地规划权与财产权关系的理论框架。从土地使用的私法调整和公法调整从出现的过程来看,地役权制度、相邻关系制度等土地利用冲突调整的私法制度工具要早于公法制度。公法调整制度是在私法调整不足以平衡土地利用中的利益冲突时所实施的公权力介入方式,二者可以实现功能的优势互补。土地规划权产生的动因是土地利用关系的日趋复杂与土地资源紧缺,需要矫正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以弥补土地利用中私法救济之不足,背后是公权力功能的转变。通过观察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践可以发现土地规划权在特定情形下具有限制土地财产权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土地规划权参与到土财产权的型塑过程中。
  第二章是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的限制。主要是在考察土地权利限制不同类型的基础上,从限制的合宪性、正当性等方面,论证限制的合法性以及导致的法律效果,为观察我国制度实践提供对比项。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土地私有制国家限制财产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法经济学财产权配置的理论亦可发现土地规划权介入的必要性。借鉴基本权利限制的三段论的论证路径,可从土地财产权的保障范围、土地权利限制的范围、限制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证成土地规划权限制土地财产权的适法性。
  第三章在分析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限制的基础上,基于对我国实践的考察,提出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的型塑,从而完善土地规划权对土地财产权的功能框架。主要论述土地财产权型塑与限制之间的关系,与物权法定之间的关系,并从深层次原因探求主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权利型塑中,分别论述土地规划权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型塑。
  第四章是土地规划权导致土地财产权的损失补偿。主要论述土地规划权导致的土地财产贬值及其法律救济,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规划补偿的法律基础、不同类型、请求权主体等,重点考察德国和美国的司法认定标准。德国以特别牺牲说作为主要的司法认定标准,美国则以管制征收作为司法认定标准。虽然与美、德的土地制度及司法理念、实践不同,但其司法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制度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第五章是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增值收益的分配。主要论述土地规划权所致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认为土地发展权不宜作为解决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支撑,在农用地转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需要完善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同时要建立土地开发利益公共还原制度。
  第六章是我国土地规划权与财产权关系之协调,主要立足财产权保障,考察我国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之间关系失衡的状况,并提出土地规划权与土地财产权关系协调的举措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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