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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密令制度的建立——对新民诉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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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法对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

(二)我国法对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及评述

二、我国建立保密令制度的现实需要和价值功能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保密令制度的价值功能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保密令制度及启示

(一)我国台湾地区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

(二)美国保密令——保护命令(Protective Order)

(三)秘密保持命令和保护命令的启示

四、我国保密令的制度设计

(一)保密令的主客体

(二)保密令的程序保障

(三)保密令内容的决定

(四)保密令的救济

(五)违反保密令的责任

(六)保密令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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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有助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这一过程将使竞争的趋势愈加激烈,信息的价值愈加突出,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获得或保持竞争优秀的重要保障更受关注。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秘密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历经概念逐渐清晰准确、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责任更为全面的过程。但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这根源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原则存在冲突,如何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公正裁判确保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当代民事审判机制的重要课题。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考察,两大法系就这一平衡点的选择,呈现不同的基本态度,并形成不同的规范。美国的保护命令是在证据开示范围内,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方法与程度,形成对证据开示的范围与方法的内在制约,且在实务中以当事人协议形成保护命令为原则,以申请法院介入调整为例外。我国台湾地区的秘密保持命令实质上发挥了扩大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积极功能,使得制度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是否开示转为在什么条件下开示,不过在其运作中,至少体现在法律条文是是由法官主导的。秘密保持命令的增设呈现出两大法系对彼此诉讼制度的相互仿效以及两者间歧异逐渐缩小的趋势。
  以知识产权诉讼为对象,通过比较法分析视角,探讨保密令制度对于调和商业秘密的开示与保护,所具有的意义、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引发的问题。通过对保护命令、秘密保持命令的立法背景、规范内容与实务运作的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构造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密令,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以促进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现行法对商业秘密的程序性保护。从商业秘密保护与公正裁判确保的冲突着手,对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困境和范围进行阐述,兼述新民诉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介绍现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并简要评述。
  第二部分:我国构建保密令制度的现实需要及其价值功能。我国现有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作用于避免不特定第三人通过诉讼知悉商业秘密的层面,未涉及到诉讼参加人,未能充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令能使商业秘密权利人从举证的困境中解脱出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及法院公正裁判。
  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的保密令制度考察。首先,对我国台湾地区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立法背景、规范内容与制度特色作介绍。其次,以美国法为对象,其保护命令制度,不仅限于明文法规范的层次,更关注美国长久以来的实务运作与在判例法累积下所描绘的规范轮廓,以期对我国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部分:我国保密令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并借助比较法所获得的有益参考,对保密令制度的构建提出些许建议,包括保密令申请主体、作用范围、程序保障、内容决定、救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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