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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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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一、研究的基本背景、意义及目标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三、研究范畴与架构

四、采取的研究方法

五、有关概念的交代

第二章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生成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形成的权利基础

第三节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与团结权实现的关联性

第四节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基本功能

第五节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主要立法表现

第六节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之生成

第三章 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不利益待遇的不当劳动行为构成分析

第三节 支配介入的不当劳动行为构成分析

第四节 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构成分析

第五节 工会之不当劳动行为分析

第四章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

第一节 域外立法对不当劳动行为救济644的基本途径

第二节 美国不当劳动行为行政裁决机制分析

第三节 日本不当劳动行为行政裁决机制分析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不当劳动行为行政裁决机制分析

第五节 美、日、台行政裁决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六节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救济机制完善之诉求

第五章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之建构

第一节 保障“劳动三权”的理念转换:从政府主导到劳资自治、机制自洽

第二节 完善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总体规范及立法建议稿

第三节 相关立法的配套完善及重点

第四节 制度完善的渐进性步骤

第五节 结论: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建构中的“情境理性”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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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劳动法上的特有制度,指的是将雇主侵害劳动者或工会(广义)团结权或者劳动基本权以及工会侵害雇主财产权、经营权的特定行为列为法律上的禁止性对象,并设置特定的救济机制加以专门规制的法律制度。在制度内容以及实践运行中,主要规制的是雇主侵害劳动者或工会团结权的相关行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可以说是团结权实现的最为基本的制度性的救济方法。团结权作为劳动基本权,对于一般劳动权的实现具有工具性或手段性的作用。对劳动基本权的保障和救济,不仅直接关乎着劳动者生存权利和生存价值的实现,而且直接制约着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前提实现性。我国目前以《工会法》为核心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在禁止类型上存在缺失,而且在救济机制上存在错乱、且不具可行性。进而,这一制度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着我国劳权保障的水平和劳动关系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走向和进度。文章紧扣该制度的基本构成内容,在解析该制度的生成原理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以及对应的救济机制,并在揭示和分析了域外先进立法的得失之余,提出了我国不当劳动行为构建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以及规范文本。
  按照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文章除去第一章导论外,核心内容设计为以下四章:
  第二章主要描述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基本生成脉络。不当劳动行为的称谓、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产生和立法,是与美国劳工立法所秉持的“贸易立法”理念紧密相关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虽然以追求“公正的劳资关系秩序说”为法益目标,但其形成的基本权利依据主要是劳动者的团结权。透过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发现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团结权实现的最基本的制度化方式,但同时也并非其全部实现方式。反过来,团结权的正当性也构成了该制度生成的基本要件,消极团结权的实现也会冲击着该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该制度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分别发挥着促进劳权保障、引导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以及培育产业民主并促进市民社会发展的功能。纵观国际人权和劳动公约以及代表性立法对于该制度的规范,可以发现三个主要特征:该制度是团结权实现的“最典型”方式、在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和拒绝协商三大类、以及救济方式上总体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我国目前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规范内容还存在重大的“缺失”状态,即使在现有工会体制和劳工政治下,中国未来仍有确立该制度的正当性理由。
  第三章主要讨论不当劳动行为的认定或者构成要件。由于团结权的权利正当性是论证是否成立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前提,因此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界定既需要从正面分析团结权的权域内容及其正当性要件,也要从反面论证雇主所为之不当劳动行为的形态及其在法律上的构成要求。在实现公平的集体劳资秩序这一目标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下的雇主与劳动者内涵,与劳动基准法的界定相比,存在着扩展解释的余地,其界定的关键因素在于“经济从属性”而非“人格从属性”。虽然理论上存在着意思必要说、意思不要说以及类型区分说,但证明不当劳动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中还是需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雇主合法处分与违法侵害之间发生主观动机竞合时,采取“相当的因果关系”来加以评判较为合理。在客观要件方面,雇主在经营权行使上违反其义务会与团结权的违法性之间产生抵消关系。在前述进行一般分析之余,文章分别对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拒绝协商三类雇主之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作了深入的剖析,对于黄狗契约及其例外、雇主的反工会言论、经费资助工会行为及其例外、雇主经营权的行使义务以及与团结权实现发生冲突时的正当性、以及诚信协商的内容、雇主拒绝协商的正当性理由等疑难问题作了重点讨论,同时还揭示了我国在三类行为类型认定上存在的不足。文章最后揭示了多数国家只规定雇主方的不当劳动行为的原因,进而提出了我国的立法态度及理由:即没有必要规定工会对于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但有必要设置工会对于会员的不当劳动行为的规范类型。
  第四章主要讨论权利人受到不当劳动行为侵害时的救济。由于目前我国现有对于一些不当劳动行为类型的救济方法基本不具可行性,因此文章首先介绍了目前域外先进立法对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的三种基本途径,即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较,行政裁决对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更能发挥公正性与时效性,也能发挥主动预防不当劳动行为发生的功能,因此被世界立法设定为最基本的救济方法。接下来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裁决机制的具体运行做了细致的描述,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三种救济机制模式的共同性和差异性,以及各自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域外立法对于我国完善的救济机制的启迪:即无需对团结权的权利内容进行区分救济、原状回复主义的救济模式仍然存在着弊端、救济程序的设计要兼顾公正性与时效性。
  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建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设计,也需要对生成、影响该制度形成的劳动基本权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确权。为此,我国保障“劳动三权”的基本理念首先需要从政府主导向劳资自治、机制自洽转变,即在劳动组织职能定位上以“维权”促进“维稳”的实现、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上从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在社会组织发展上从国家统合向“有限度的”社会统合转变,在劳权实现机制上从政府主导、社会合力向依靠“劳动三权”的自治化转变。在不当劳动行为禁止范畴方面,文章提出规制雇主之差别待遇不当劳动行为、规制雇主之支配介入不当劳动行为、规制雇主之拒绝协商不当劳动行为、以及规制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的立法重点及建议稿。在救济机制上方面,文章提出了我国不当劳动行为救济机制的设计思路,即需要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建立专门性的具体的不当劳动劳动行为的行政裁决机制。同时,文章指出了辅助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建构的一些配套性的立法改革重点,包括宪法对于劳动基本权的确权、工会法对于工会独立性的改革完善、集体合同法的制定、劳动刑法的保障设置、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完善以及诉讼法上对于劳动基本权可诉性的保障等。最后指出了我国建构不当劳动行为的渐进性步骤,并对文章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以及文章未来建构的背景局限性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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