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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审判中的商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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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一)合同性质上的特殊性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三)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二、商事合同审判适用商法思维的合理性探析

(一)商法思维的价值取向

(二)商事合同审判的原则

(三)商事合同审判与商法思维的契合性

三、商事合同审判的司法困境

(一)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的局限

(二)企业间借贷效力认定的变化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的差异

四、商事合同审判中商法思维的运用

(一)合同内容审查中对行为实质的把握

(二)合同效力判断中对交易习惯的认可

(三)违约金调整中对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四)法律适用中对商事法规的重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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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立法并没有对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审判实践也没有明确地区分民事合同审判与商事合同审判。采用民事合同审判思维来对待商事合同审判,忽略了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但,由于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商事审判中商法思维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也阻碍了商事活动的发展。
  本文以商事合同为切入点,首先将商事合同定义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商事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并且结合理论基础与审判实践,分析商事合同的特殊性,阐述商事合同审判与商法思维的契合性。其次,本文通过案例说明商事合同审判的现状,从而表明在商事合同审判中适用商法思维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最后,本文指出了在商事合同审判中运用商法思维的具体体现。本文认为,商事合同由于合同主体,客体,合同目的等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因此便要求用不同于民事合同审判的思维来处理商事合同纠纷。商法思维区别于民法思维,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强调效率,通过运用商法独特的思维理念,只有形成商事合同审判独特的原则及思维,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更有针对性地处理商事合同纠纷,从而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在论述商法思维在商事合同审判中的运用时,从合同的内容审查方面,合同的效力判断方面,合同违约金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对商法思维的运用进行了说明。通过对商事合同进行理论比较,实践分析,对商法思维的运用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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