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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研究——以刘某、顾某强迫他人卖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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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强迫卖淫罪侵犯的法益

1.学界对于强迫卖淫罪侵犯法益的争论

2.产生争论的原因

3.笔者的见解

(二)犯罪既遂标准的论述

1.当前我国关于既遂标准的学说及评析

2.法益侵害说的优越性

(三)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探析

1.有关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观点及评析

2.笔者的见解

三、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明确法益是判断犯罪形态的前提

(二)正确理解强迫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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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文化建设却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由此导致各种社会问题日益频发,卖淫嫖娼等低俗不良的社会现象以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趁机抬头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一系列的卖淫犯罪中,尤以强迫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但是由于该罪名法益的复杂性和学界对其长期缺乏关注研究,有关其既遂的标准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也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问题。本文通过对一起现实案例的分析,深入探究强迫卖淫罪的犯罪结构,试图提出一个更合乎该罪客观构成的既遂标准。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也是本文最为核心部分,总共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对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法益进行探究,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该罪法益的争论以及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笔者结合强迫卖淫罪的本质特征以及司法实践提出强迫卖淫罪的核心法益应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其次,本文研究了刑法理论界有关犯罪既遂的三种不同学说并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法益侵害说作为既遂判断标准所具有的优越性;最后,就强迫卖淫罪当前存在的四种分歧意见一一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出采用上述观点存在的不足。提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从两个层次把握:第一是该罪的犯罪类型,文章首先分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此后结合强迫卖淫罪的客观特征,提出强迫卖淫罪应当属于结果犯的观点;第二是该罪既遂的判断方法,本文认为犯罪结果的确定应当根据法益侵害的程度来认定,而法益侵害又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因此文章结合前述强迫卖淫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分析了该罪名的客观行为,并得出强迫卖淫罪应当以被害人开始实施性交行为或是与性交行为相当的变态性行为时构成犯罪既遂的结论。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和结论,该部分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根据具体的案情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未遂)的正确结论。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和启示,通过对于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研究,找出该罪研究的难点和重点:第一、明确法益是判断犯罪形态的前提;第二、正确理解强迫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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