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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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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的缘由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和创新

(四)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特征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相关学说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司法实践及评价

三、陪练纠纷中影响权利人选择诉由的因素

(一)履行利益

(二)返还利益

(三)精神损害

(四)赔偿责任主体

四、司法实践中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的认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成因剖析

五、解决问题之路径

(一)合理调整《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与侵权竞合的规定

(二)建议将陪练者的法律责任与释明制度写进立法

(三)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对陪练者的追偿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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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与交通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驾驶技能掌握的需求致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成为一种新的服务行业普遍于生活各处,“陪练”这一新现象引起的纠纷随之增多,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得出最近几年的陪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多。陪练行为造成学员人身受到损害,则会产生两种责任,第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因违反《陪练协议》的约定而构成违约责任;第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对学员构成侵权,从而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两种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如何认定是一个新话题,值得讨论。
  本文以“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的承担”为题目,文章路线主要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较为典型的案例引出需要讨论的问题,介绍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认定陪练责任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的承担进行考察,找出问题,分析成因,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介绍原告马晓艳诉被告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孙振强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引出两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第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受损害方应当如何选择诉由?法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有无释明义务?第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如何认定?
  第二部分,阐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相关理论。关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有三种,包括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司法实践中处理上述两种责任竞合的模式有禁止竞合模式、允许竞合模式、限制竞合模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采允许竞合模式。
  第三部分,陪练纠纷中影响权利人选择诉由的因素。笔者认为,在陪练纠纷中,受损害方可以结合履行利益、返还利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四个要素选择诉由。
  第四部分,考查我国实务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承担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损害方提起诉讼不区分诉由,法官不进行释明,严重影响了陪练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受损害方可以起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损害方提起的诉由不明,法官应当释明;诉由不同,陪练责任认定则不同。违约之诉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陪练者追偿;侵权之诉下,陪练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部分,解决问题之路径。笔者认为,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陪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完善立法是首要举措,包括:合理调整《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将陪练者的法律责任写进立法以及把释明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二是司法层面,主要是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对陪练者的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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