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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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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适用的基本条件

(三)土地转包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关于显失公平认定的不同观点

2. 土地转包合同中认定显失公平考量的具体因素

(四)土地转包合同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别的一般分析

2. 土地转包合同中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考量的具体因素

(五)原承包方生活困难对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与否的影响

三、对案件的再思考

(一)继续维持本案合同效力是否显失公平

(二)对本案惠农政策的定性

(三)对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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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各类合同中怎样适用又因具体的情形而呈现一定的差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发生情势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其基本要求是“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地转包合同”)当中是当然适用的,具体适用的一般条件是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然而,土地转包合同,作为次级承包经营权创设的依据,在具体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过程当中,又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首先,须找准土地转包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方有认定发生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其次,须对国家实施的惠农政策进行准确的定性,在土地转包合同中,国家实施的惠农政策可能属于商业风险,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最后,须确保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要合法合理。
  在土地转包合同中,要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进行经济成本核算,经核算后如同时具备“履约成本增加”和“严重亏损”两个要件,这两个要件组合为“P且Q”(即P命题和Q命题同时为真)的复合命题时,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若该命题为“P或Q”(P命题和Q命题只有一个为真),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土地转包合同中,要区分惠农政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首先应当将惠农政策定位为一种“风险”,然后再对该风险进行分类,根据当事人是否可预见该风险的发生,分为“可预见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风险”;根据该风险带来的损失当事人能否承受,分为“可承受的风险”和“不可承受的风险”。然后将前两种风险和后两种风险进行组合,组合成四种不同的情形,最终确定惠农政策带来的风险是否可构成情势变更。此外,土地转包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惠农补贴由谁领取的处理,对于该类合同能否构成情势变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可能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必须适用该原则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尤其是在土地转包合同这一类受众群体范围广又特殊的合同中。在司法实践当中,符合情势变更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文论证,而不是因为怕“麻烦”而绕过情势变更原则,却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公平原则或者合同法的其他规定进行裁判。
  本文主要对情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进行了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此部分主要叙述典型案例的案情、法院参与本案处理的一审、二审、重审及再次二审的处理结果,通过对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研究,提取其中的焦点问题: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惠农政策能否构成情势变更。
  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此部分围绕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而展开。首先简单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然后对土地转包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最后对惠农政策的定性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为对案件的再思考,此部分主要根据案情,结合前文理论,对焦点问题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为本案研究的启示,本案的启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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