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以贵州省雷山县为例
【6h】

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以贵州省雷山县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贵州省雷山县苗族习惯法概述

(一)雷山县苗族基本概况

(二)习惯法概念的界定

二、雷山县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类型

(一)互不干涉型

(二)彼此竞争型

(三)互相排斥型

1.国家法和习惯法冲突,国家法的处理更公正

2.国家法和习惯法冲突,习惯法的处理更公正

(四)走向同化型

三、雷山县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成因

(一)习惯法的嵌入性

1.乡绅士族的存在

2.城乡二元的差异

(二)国家法的合法性

(三)绩效性因素需求

四、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互动路径

(一)引导习惯法

(二)变通国家法

(三)分工兼合作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放眼全球,纵观国际环境,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全面运用使地球上的距离正在逐渐的拉近,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运送到全球各个地方。在这种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下,民族和国家之间的边界变得似乎不再那么重要。西方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输出一起走向全球。我们不禁自问,世界是否正在被一种单一的世界文化所取代?地方文化是否还能延续?以及西化的司法符号能否承载我们国家的本土文明?面对全球化的冲击下,我们西学东渐,慢慢开始接受、建立、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西化进程。随着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决议,依法治国被广泛提及。与之产生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移植来的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地方性本土文化)冲突,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在对国家法和苗族习惯法进行研究描述的时候,放弃了宏大的叙事结构,摒弃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落后、国家法是优越的观念,笔者保持中立的观点,认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互动是在长期相互作用中维持动态平衡的过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习惯法和国家法它们各自有各字的位置感,各安其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以贵州省雷山县的苗族习惯法案例为例,从微观的角度剖析观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过程,试图探究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路径。也是对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文明普世价值输入的回应:我们应该重视本土文化生长出来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传统。苗族习惯法、本土化的知识虽然调整范围逐渐被压缩,但是还在在发生着规范作用。习惯法仍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所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贵州省雷山县苗族以及苗族习惯法进行简要的概述,同时对本文所使用的习惯法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过程是一种的强烈程度进行类型化分类。首先,是互不干涉类型,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相互包容,互不干涉,各安其职;其次,是彼此竞争类型,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在纠纷解决等方面展开竞争,形成相互对峙;再次,是相互排斥类型,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相互排斥,由于理念的差异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最后,是走向同化的类型,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相互同化,走向趋同。本部分结合苗族习惯法实际案例来进行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互动类型化的阐述。第三部分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进行苗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互动语境的分析,从社会结构、功能以作用机制进行论述。首先社会结构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剖析展开论述苗族习惯法的嵌入性,苗族习惯法是根植于苗族区域的土壤之中。纵向维度即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角度,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还存在这乡绅士族,他们在少数民族地区承担着纠纷解决的功能,这使得习惯法的适用提供了社会空间;横向维度即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差异,习惯法嵌入进少数民族地区的乡土之中,使得习惯法适用得到生存土壤。其次,从社会功能的效率和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展开,政府提供法律产品的效率和公正之间绩效难以两全,效率提升了与之相对公正相对性的会降低;公正提高了与之相对的效率会降低。有些纠纷国家法处理能够达到效率与公正的最优化,有些纠纷习惯法处理才能达到最优化。政府的绩效性因素需要在习惯法和国家法为效率和公正之间的选择最优化途径。再次,从社会运行的合法性机制来分析,国家法的合法性使得国家法全面铺开、运行的趋势,强势挤压苗族习惯法的调控的空间,二者产生激烈的互动。第四部分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路径。首先,立法上观念引导,重塑不合时宜的习惯法观念;其次,立法上变通国家法,使得国家法具有弹性;最后,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分工兼合作,各司其职,共建法治社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