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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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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法院审查的实证

(一)关于样本的选择

1.关于条款的选择

2.关于案例的选择

(二)免责条款的审查情况

1.不同视角下审查的概况

2.涉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裁判理由汇总

3.现象总结

二、法院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支持保险人的案例的分析

(一)合理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裁判理由的分析

(二)不合理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裁判理由的分析

1.仅以黑体字进行提醒无法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2.面对专业投保人9时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程度不能降低

3.面对连续购买者10时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程度可以降低

三、法院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支持保险人的案例的分析

(一)严重不公平条款的构成标准

1.合法性判断

2.合理性判断

3.法院应有之裁判思维

(二)不合理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案中裁判理由的分析

1.河北省邢台市(2014)西民初字第123号案例

2.河南省永城市(2013)永民初字第3144号案例

3.安徽省淮安市(2014)淮中民终字第1602号案例

四、法院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支持及反对保险人的案例的分析

(一)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要件

(二)合理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案中裁判理由的分析

1、浙江省(2010)浙商提字第59号案例

2、河北省唐山市(2013)唐民二终字第1338号案例

(三)不合理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案中裁判理由的分析

五、结论:需要关注裁判的理性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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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拟对法院审查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法院进行效力判断的理由是否符合理性。
  第一部分法院裁判实证考察的基本情况。本文选择适用广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作为研究对象,选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共选取案例427个。其中第五条的上诉率为50%,条款否定率为66.67%,第六条上诉率为43.63%,条款否定率为27.45%,第七条上诉率为29.76%,条款否定率为23%。法院在审查免责条款效力时,主要利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规则及不利解释原则。其中,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的共有401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93.91%;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的共有 12 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 2.81%;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共有14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3.28%。
  第二部分对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案例的分析。该义务的履行标准应该是免责条款在保险凭证上有显著的提示,且被保险人进行了书面或口头明确说明。其制度目的在于消除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黑体字免责条款明显不同于其他文本,可以起到显著提示作用,已达到了适用该规则的履行标准;专业投保人因其知识、经验与保险人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故该义务履行程度可以降低;连续购买型投保人应根据前次购买时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判断本次购买时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否降低。在实务中,应防止法院对该义务履行标准或制度目的理解偏差而错误适用该义务的情况。
  第三部分对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案例的分析。法院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带有保护投保人与受益人倾向,加重保险人义务,错误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是否构成严重不平等条款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根据该规则,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免赔、间接损失免赔及亲属免赔条款不宜被认定为严重不公平条款。法院应避免在实务操作中出现法官根据自身生活经验,仅凭主观价值取向适用严重不平等条款规则的情况。
  第四部分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案例的分析。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应依次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及无法利用其它解释方式排除的标准。否则不应该轻易适用该原则。根据该顺次的适用标准,对“污染”的双重解释符合该标准,运用该规则符合理性;对“逃逸”的双重解释不符合该标准,未运用该规则符合理性;对“客运驾驶证”的双重解释不符合该标准,运用该规则不符合理性。
  第五部分提出需要关注裁判理性的结论。实际操作中,存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滥用、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误用、错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情况,不符合保险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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