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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与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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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一、首封权与优先债权的界定

(一)首封权的界定

(二)优先债权的界定

二、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

(一)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本质

(二)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特殊性

(三)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根源

(四)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具体表现

(五)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不利后果

三、我国解决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相关规定

(一)各地高院相关司法政策梳理与评析

(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与评析

四、完善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确定财产处置法院的基本思路

(二)确定财产处置法院的域外借鉴

(三)财产处置法院确定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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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首封权制度已指导我国民事执行工作近二十载光阴。在此期间,首封权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首封权制度逐渐显现出一系列问题。其中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尤为显著。近些年来,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尤其是担保物权执行案件与日俱增,其与首封权的冲突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冲突轻则造成优先债权执行的迟延,重则阻碍优先债权的实现,使一些本应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落空。为解决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自2012年开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定。例如,2012年,浙江高院执行局出台了《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第14、15问涉及到抵押财产受他院首封时的财产处分问题。再如,201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较为系统地提出了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解决方案。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作出回应。但纵观以上各项规定,虽然不乏突破与亮点,但也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故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上述各项规定的亮点与缺陷,再结合部分制度创新,进而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首封权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别界定首封权与优先债权的概念并阐述其具体内容。对于首封权的概念,学界鲜有学者对其进行界定。本部分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首封权的认知,对首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所处的阶段和具体内容进行阐释。而优先债权是实体法上的概念。并且民法上对各个优先债权的性质没有统一定位,尤其是由各类优先权担保的优先债权。故本部分通过借鉴域外优先权制度对优先债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了系统定位。
  第二部分,论述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其先后包括以下内容: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本质,即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诉讼进程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即诉讼进程的阶段性、优先债权标的财产的特定性、债务清偿的有限性;冲突的表现,即优先债权执行受制于首封法院的诉讼进程、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冲突的不利后果,即增加实现优先债权的费用、增加迟延履行金、减少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分配余额。
  第三部分,先后评析各高院的司法政策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本部分首先按出台时间顺序选取了江苏、浙江、上海三地高院出台的司法政策进行梳理与评析,总结其中的亮点与漏洞。其次,对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即不判定首封法院是否怠于处置查封财产,不加区分地限制所有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造成执行效率的降低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四部分,完善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解决机制。本部分以第三部分的评析与结论作为主要素材和基本依据。首先,对最高院及各高院相关规定中的亮点思路予以借鉴和保留;其次,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缺陷,本部分借鉴了域外无益查封禁止规则中的法官初评程序,通过构建清偿限度筛选程序对之进行弥补。最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解决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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