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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商品来源认知偏差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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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微信”商标案例简介

(一)案情概要

(二)案例的争议焦点

(三)引出问题以及研究意义

二、商标注册中商品来源的认知偏差

(一)商标注册中商品来源认知偏差的含义

(二)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界定

1.维护公共利益是商标立法的原力

2.商标法的具体制度的设计体现出公共利益

3.维护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灵魂

(三)公众认知偏差结果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三、商标注册中商品来源的认知偏差与“其他不良影响”的关系

(一)“微信”商标案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来由

(二)对反对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观点的分析

(三)“微信”商标案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合理性

四、对本案中相关问题的完善意见

(一)从商标局完善职能角度来分析

(二)从对商标法完善的角度来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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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大潮流的推进,互联网科技和产品更迭换代的周期日益缩短,新的产品技术不断个旧换新,尤其表现在这两个领域:一是科技产品的形态发生了颠覆传统的改变;二是服务的手段随着这波潮流不断发展更新。在市场竞争领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由单一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对垒逐渐转化成综合实力的较量,企业的商标无疑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象征,成为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针对重要商标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围绕商标归属权的争议而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频繁的发生。近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的“微信”商标确权纠纷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创博亚太公司)因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纠纷一案为例,深入的剖析其中的缘由,针对社会各界质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合理,为何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在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滥用,笔者希望通过从法理层面对“商标注册中公众对商品来源认知偏差”的界定,并对由此形成的结果的性质的准确判定以及对导致这种纠纷的形成的客观原因的分析,来给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提供可行建议。
  第一部分,即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通过对“微信”商标案例中各方当事人所持的观点以及法院的判定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归纳出因由商标注册中公众对商品来源进而产生的争议性问题:一是对商标注册中的商品来源认知偏差而产生的结果(稳定认知)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二是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针对的是该标志本身属性还是使用中的行为。
  第二部分,即对公众对注册中的“微信”商标注册中的服务来源认知偏差进行界定。首先,分析了商标注册中公众对的商品来源认知偏差的含义以及由此造成的结果(稳定认知);其次,通过从公共利益的特征入手,明确公共利益的范畴;最后,推理归纳出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准确含义,并由此得出商标注册中公众对的商品来源认知偏差所形成的结果(稳定认知)即属于公共利益。第三部分,即对商标注册中公众对“微信”所指示的服务来源的认知偏差与“其他不良影响”的关系的比较。通过对商标法上的“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的分析并结合对司法实务中的利益权衡,得出此类案件适用该条款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四部分,即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笔者也以此提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建议。这一部分也是文章的点睛部分,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分析和论述,总体上能够对我国当前立法、司法以及学术领域对上述问题所持有的态度有足够的认识,其中利弊也显而易见。故而,笔者通过两个方向来避免商标注册中公众对的商品来源产生的认知偏差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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