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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法律适用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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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涉外收养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源起

(二)儿童最大利益的内涵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外收养统一实体法上的体现

(一)《儿童权利公约》

(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外收养冲突法上的体现

(一)被收养人属人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有利原则

四、“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我国涉外收养制度上的不足与完善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不足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价值指导不明确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我国涉外收养实体法的不足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我国涉外收养冲突法的不足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完善

1.确立涉外收养制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价值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涉外收养实体法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涉外收养冲突规范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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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量的儿童流离失所,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庇护,儿童无家可归的问题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涉外收养的浪潮也因此不断席卷国际社会,各国之间也因涉外收养而不断加深交往和联系。与此同时,从事涉外收养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也随之蓬勃发展。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现状制定了相关涉外收养制度,但鉴于国情现状的不同,各国在收养方面的规定大相径庭,存在众多的法律冲突。为避免和减少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开始制定各种国际性文件,使缔约国之间的涉外收养更为便利和易于规制。在愈加强调儿童保护的趋势之下,国际性文件也愈加重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如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要求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在原则二中强调对儿童应给予特殊保护,在实施这些特殊保护时应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处理儿童事务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则明确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运用于指导涉外收养法律行为的过程之中。该公约在涉外收养领域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强调反映了涉外收养双方当事国之间建立并加强合作机制、最大限度考虑儿童并保护儿童利益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在日益强调儿童权益保护的今天,在涉外收养制度之中探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然是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涉外收养相关概念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源起、含义及判断标准;第二部分阐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外收养统一实体法层面的体现;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社会中各国对于涉外收养的冲突法立法,从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入手分析最为贴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第四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收养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再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我国现目前的收养实体法较为单一,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在冲突规范方面存在用语指向不明以及连结点单一的问题。根据上述不足,本文提出我国在涉外收养方面应突出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并明确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涉外收养制度的价值指导。在实体法方面提出应建立双向收养模式,扩大收养当事人范围等建议。在冲突规范方面则提出应明确冲突规范的用语、增加连结点并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众多连结点中的选法导向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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