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h】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 危货海运中承托双方义务与责任的立法

(一)危险货物的界定

1. 在国际公约中的界定

2. 在我国法律中的界定

3. 本文观点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的界定

1. 危险货物托运人的界定

2. 危险货物承运人的界定

(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1.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

2. 《汉堡规则》

3. 2008年《鹿特丹规则》

(四)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

二、 危货海运中承托双方的义务划分

(一)危险货物托运人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提供危险货物的义务

2. 提供危货托运的必要单证义务

3. 妥善包装危险货物的义务

4. 做出标志和标签的义务

5. 如实通知义务

(二)危险货物承运人的义务

1.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 妥善管理危险货物的义务

三、 危货海运中承托双方的责任承担

(一)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归责原则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

1. 违反提供约定危险货物及所需单证的责任

2. 托运人违反妥善包装、作出标志标签义务的责任

3. 违反危险性通知义务的责任

(三)危险货物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四)危险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五)危货海运承运人的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

1. 违反船舶适航义务

2. 违反妥善、谨慎的管理危货义务

3. 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承担

(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1. 实际承运人的界定

2.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归责原则

3.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四、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特别规定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二)修改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自2013年起,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的中国,同时也成为了世界重要的海运大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速度。然而,在海运贸易蓬勃发展的今日,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海运)作为世界海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着它极大的特殊性,这之中包括载运货物的危险性以及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对此国际上和内国立法都做了特别规定,但内容上的差异使得危货海运在此条件下的规定参差不齐,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航运界以及海商法理论界的激烈探讨。
  本文从危货海运的相关立法入手,以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为基础,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同时对比《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三大公约在危货海运方面的特殊和一般规定,参考海运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内国法以及国际危货海运中的一些经典判例,进而分析危货海运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特殊问题。另外,本文着重对危货海运的相关立法、危险货物承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归责原则这几个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分析我国《海商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来提出建议。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有关危险货物以及承托双方的界定以及在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上的规定,对比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和变化趋势;第二章系统阐述了危货海运承托双方在立法上的特殊义务,特别是对托运人的比较重要的通知义务进行细致阐述,并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章深入地分析了危货海运中有关承托双方的归责原则以及双方具体的特殊责任承担问题,并将实际承运人作为一个特殊方面与承运人进行区分分析;第四章对我国《海商法》中第68条针对承托双方责任义务方面相关规定提出问题和修改建议。期望在此所做的分析与研究能够有助于海运贸易下的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与风险,使义务责任分配更趋于合理化,提高危货海运的安全,促进危货海运的持续、健康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