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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佛化品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案评析——以适当通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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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昂佛化品案案情及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裁判要点

1.一审法院的裁判要点

2.二审法院的裁判要点

3.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

(三)案例涉及的主要焦点

二、本案中适当通知的依据分析

(一)“法定依据”适当性分析

(二)“约定依据”适当性分析

(三)本案中适当通知的依据评析

三、本案中适当通知的方式分析

(一)通知方式的类型

(二)通知方式的适当性分析

1.公告通知

2.电子邮件方式

3.邮寄方式

(三)本案中通知方式的评析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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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在认定适当通知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而其中通知方式适当性的不确定是此类案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与此同时,这类案件也引起了各类学者的广泛关注,对其中适当通知的认定也作出了各自的研究与分析。但这些研究与分析各有利弊,适当通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适当通知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分析。本文围绕昂佛化品案,对适当通知的认定标准进行反思,并聚焦在通知方式的适当性认定上,通知方式是否适当,首要的问题是标准,即认定通知方式适当与否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比较分析了通知的各种具体方式,逐一评析其适当与否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的结论对昂佛化品案中适当通知的认定标准,及其通知方式的适当性问题进行了评析。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是通过介绍一个有关适当通知问题的典型案例即昂佛化品案并把法院对此案例的裁判要旨做一个简介,引出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法律问题,即何谓适当通知问题?如何认定适当通知问题?从而进一步引出通知方式的适当性依据及通知的各种具体方式。第二部分,适当通知的依据分析。在这部分,笔者首先通过对适当通知认定标准进行一番反思与分析后,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得出结论认为,要进行适当通知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通知方式是否适当的依据,继而从法定依据和约定依据两方面进行了阐述与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在判定通知方式适当性的标准问题上,应首先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依据进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则应根据法定依据进行判定。第三部分,通知方式的适当性分析。笔者从各仲裁规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具体方式归纳出通知方式的类型,并进而对公告通知、电子邮件及邮寄送达等这三种通知方式进行适当性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上述依据的认定下,本案中邮寄送达是一种适当的通知方式。第四部分,结语。近年来,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越来越多,因此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适当通知问题时,关键在于确定适当的依据,即:应先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依据进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则应根据法定依据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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