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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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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界定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的关系

(三)重大事项的界定原则和标准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设立的必要性

(一)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主权思想

(二)制度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实践基础:社会转型期公民的权利诉求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现状述评

(一)立法述评

(二)实施现状

(三)地方创新——以重庆市南岸区和广东省广州市两地的探索实践为例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制度完善

(一)完善提议制度

(二)改进讨论和决议制度

(三)健全落实和监督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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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人民当家作主和百姓安居乐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与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使讨论、决定本级行政区划内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实施、科学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娱乐、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生、民族宗教等事项的职权。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践行人民主权的基本形式,也是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实现当家作主的最主要形式,更是社会转型时期公民集中表达自身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
  然而,从整体来看,当前我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并不很充分,在理论研究和职权践行方面均有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学界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设立的理论基础、界定标准及制度完善等问题还没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在实施现状方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存在重大事项界定模糊,执行程序不健全,人大履职与党委、政府衔接不足,人代会实体作用不明显等种种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流于形式、实质效果不强,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列出、对地方经济民生建设有重大影响的自选议题决定权的落实情况不理想。
  为此,本文根据人大“代表提请议案、会议决定事项、政府执行决议”的履职特点,从尝试确立界定重大事项的四个标准出发,以综合分析我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设立必要性、立法现状和国内外决定权区别为切入点,立足我国部分地区人代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实际情况,结合重庆市南岸区、广州市等地的经验做法,着力探讨我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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