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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

             

摘要

通过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运行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自主作出了大量关涉人民根本利益、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决定。相比之下,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不够理想,除完成一些法定的例行性决定外,自主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较少。究其原因,既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不明晰,人大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对此出现不同甚至对立的声音有关,又与较长时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政策基础不足有关,需要给予明晰和补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和保障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充分履行,实践效果十分明显。为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需要认真理顺和协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而符合实际且可行的解决路径是建立起"党的全面领导下的‘党委建议—人大议决—政府施行—人大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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