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与废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变迁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废之争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及性质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一)债权性与物权性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债权性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物权性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二)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物权效力的判定标准
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1.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
2.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二)优先购买权客体的限缩性解释
(三)部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1.仅优先购买其承租部分
2.优先购买所有房屋空间
五、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一)侵害优先购买权的类型
1.出租人没有履行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当
2.出租人虽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止卖义务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1.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2.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