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 物权法74条之不足
(一) 物权法74条之进步意义
1、法理体系的搭建
2、小区业主权益的适当倾斜
3、开发商权益的适当配置
(二)物权法第74条语境之困
1、何为“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
2、何为“车位、车库”
3、何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4、何为“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属
(三)物权法第74条之权属之困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归属
2、根据独立物理论归开发商所有
3、根据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归属
4、 根据是否计入房价确定归属
5、根据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归属
6、根据是否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确定权属
7、根据主从物理论确定权属
二、物权法74条之现实适用
(一) 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现实权属纠纷
1、住宅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供不应求
2、停车位“只卖不租”或“只租不卖”,激化矛盾
3、停车位成投资品,外销情况严重
4、“人防车位”出售,权属更成迷局
(二)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权属界定
1、不具有建筑物特性的停车位-使用权的确定
2、具有建筑物特性的地上车库和地下车库-所有权的确定
3、人防工程车库-使用权的确定
4、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权属界定
1、一审判决及评析
2、重审判决及评析
3、另一种可能的判决
三、物权法74条之完善
(一)境外经验之借鉴
1、台湾经验
2、美国经验
(二)具体修改建议
1、修改原则
2、修改内容
3、配套法律的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