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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毒致幻致害行为的刑事责任——以杜润德故意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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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案由与案情

(二)争议焦点及应予解答的疑点问题

1.针对行为人有无杀人故意,公诉人与被告人观点对立

2.针对吸毒致幻致害行为应否从轻处罚,公诉人与辩护人观点对立

3、吸毒致幻本身的涵义及类型有待清晰

4、致幻状态下致害的罪过性质存疑

二、法理分析

(一)吸毒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依据

1.吸食毒品成瘾的症状及病理

2.吸食冰毒成瘾的具体症状

⒊吸食冰毒导致的自害与他害

(二)认定吸毒人员责任能力的规范及原理

1. 个人智识与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⒉“原因自由行为”说的理论支持

(三)吸毒致幻致害行为之罪与非罪

1.从吸毒史和戒毒史判断责任能力

⒉从吸食毒品种类和成瘾程度判断责任能力

(四)吸毒致幻致害的罪过形态分析

1.吸毒致幻人对行为后果的认知

⒉吸毒致幻者的致害的意志

三、本案定性与理论结论

(一)杜润德应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对两个理论疑点的总体回应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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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毒品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毒品的滥用带来的恶果之一是吸毒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作用于个体神经系统的精神类药物,吸食毒品属自害行为,毒品作用于人体令吸食者产生幻觉、出现妄想,导致个体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丧失,会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在发生诸如此类危害后果的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吸毒后心智是否完全丧失,吸毒成瘾者有无或有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能力,吸食后实施危害行为能否定性为犯罪?是刑法理论与实践必须解答的具体问题。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吸毒致幻实施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却无明文规定。按举轻明重的原理,原因自由行为,以及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过要素,法官通常会比照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去判定后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饮酒和吸毒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吸毒行为违法的前提,往往令法官在判定吸毒致幻致害行为的性质时先入为主,即做出其有罪的判定。而且在深入分析吸毒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那些在认定醉酒的人刑事责任中所忽略的酒精中毒类型,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罪过性质等问题,一并带到研究视野,这些都表明讨论此类课题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全文共三部分,约25000字。
  第一部分,介绍杜润德故意杀人案案由与案情,说明公诉人、被告及辩护人围绕行为人刑事责任轻重和有无存在的争点,由此引出被告实施危害行为应当如何确认其主观罪过形式的难点问题。
  第二部分,针对上述争点和疑点展开具体讨论。这是本文讨论的本体和重点部分。首先,运用临床及成瘾医学原理,归纳冰毒作用于人体的典型特征,介绍吸食冰毒致幻的症状,确认医学标准是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标准。当毒品通过特有方式作用于吸毒者时,判断其应否对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认真听取精神病及成瘾医学专家的意见。其次,采取医学与法学标准结合方式判断吸毒致幻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从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说明了个人智识程度与刑事责任存在正关系,这是规范基础;对于吸食冰毒的急性中毒者而言,“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可以帮助侦诉审部门准确判断其刑事责任,这是理论支持。再次,根据刑法规范与理性规则,具体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吸毒致幻大致存在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与个体吸毒史、吸食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存在直接关联,很多时候与吸毒史正相关。如果长期吸毒导致人体脑部中枢神经元不可逆的损伤,以致行为失控,致幻者属于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他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予强制治疗。反之,行为人在尚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下吸食毒品且实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应予定罪。最后,判断行为人在吸毒致幻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罪过性质,从原因自由行为反推行为人此时至少存在过失。
  第三部分,对本案审判结论提出不同看法,并回应处置这类案件遭遇的两个难点。首先,杜润德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相关案件性质的判断难点是吸毒是否导致完全致幻,至于确实处于幻觉中行为人很难判断其存在对行为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通常是这类行为人选择吸毒时的主观心态。

著录项

  • 作者

    雷舒雁;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法实务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利荣;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吸毒致幻;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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