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我国台湾地区通讯监察制度概述
(一)通讯监察的概念和性质
1.通讯监察的概念
2.通讯监察的性质
(二)通讯监察的立法目的和规范原则
1.通讯监察的立法目的
2.通讯监察的规范原则
(三)“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历史沿革
1.1999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制定
2.2007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
3.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
4.“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法特点
二、我国台湾地区通讯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以单行法为中心的法规体系
(二)通讯监察的覆盖范围广泛
1.对通讯监察的概念采取广义界定
2.受监察人的范围广
3.受监察案件的罪名范围广
(三)通讯监察的适用程序详尽
1.通讯监察令状的申请和签发
2.通讯监察的执行程序
3.通讯监察取得资料的处理
4.通讯监察的监督
5.受监察人的权利救济
6.违法通讯监察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台湾地区通讯监察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价值定位的偏移
1.适用通讯监察案件的罪名范围过宽
2.紧急监察的要件过宽
(二)立法模式选择的混杂
(三)执行实践适用的泛滥
1.通讯监察书的核发数量过多
2.“盲监盲录”的执行方法违反比例原则
四、对我国大陆地区通讯监察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大陆地区通讯监察的问题分析
1.适用案件范围没有贯彻重罪原则
2.行政审批模式违反刑事程序法治要求
3.未对延长通讯监察的期间和次数进行限制
4.欠缺对受监察人的事后救济机制
5.对通讯监察取得材料证据能力的规范过于粗疏
6.立法未就重要的客体设置必要的例外
(二)我国大陆地区通讯监察的完善建议
1.限制通讯监察的适用范围
2.严格通讯监察的启动程序
3.规范通讯监察的执行程序
4.加强监督并保障权利救济
5.完善通讯监察取得材料的使用及证据排除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